返回 原告张xx与被告姚xx定作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张XX,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平乡县丰州镇霍洪村人,现住本村。

被告姚XX,男,平乡县河古庙镇东河古庙村人,现住本村。

原告张XX与被告姚XX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李建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6日,被告购买我生产的纸盒,共欠我纸盒款18500元。经催要,被告久拖不还,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姚XX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前,被告订购原告生产的纸箱、纸盒,共欠原告货款18500元,被告于2011年12月26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被告书写的欠条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其货款1850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被告应当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XX货款185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5元,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建锋
二〇一二年 八月 二日
书记员: 徐红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