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个体户,住湖南省浏阳市XXX。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个体户,住湖南省宁远县XXX号。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XXX。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教师,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潘某某、张某与张某某、周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2)道法民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张某某、周某某于2012年8月6日支付了13600元,该案的执行案款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道法民初字第74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荣恩 二0一二年 八月 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舒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