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翁海影独任审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申请。于2012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2008年,原被告签订一份《租赁项目总协议》(以下简称总协议),约定双方建立融资租赁关系,租金支付时间、方式,若被告迟延支付租金,应当支付迟延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并计复利。总协议签订后,双方又签署8份租赁附表,约定了各租赁租金总额、支付次数、首付日期为设备验收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供应商购买设备(或先由被告订购,再向原告转让设备所有权),并支付设备款,被告接受了设备,出具了验收证明书。但被告未按约付租金,由此产生迟延利息人民币638,821.74元(以下币种均同);原告委托律师发函催讨,至起诉时,被告自2011年1月13日起共拖欠已到期租金3,959,786.66元,未到期租金226,660元,并欠s5、s6、s7、s8附表项下各100元设备买断费。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付租金,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总协议及相关租赁附表;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已到期租金3,959,786.66元及未到期租金226,660元(暂计至2011年12月8日),两项合计4,186,446.66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11年12月8日的到期未付租金所产生的迟延利息256,441.80元,及偿付自2011年12月9日起的迟延利息(以s5、s6、s7、s8租赁附表项下确定的每期未付租金金额为基数,自确定的应付租金支付日,按总协议约定的月利率1.5%的复利计算至判决生效履行期届满之日止);4、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到期已付租金所产生的迟延利息638,821.74元;5、被告立即支付租赁附表s5、s6、s7、s8项下设备买断费4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某公司为此提供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总协议及相关附件,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协议,约定了两种业务模式及若被告迟延支付租金,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迟延利息并按月计算复利的事实。

第二组:附件号99484/chn/lwa/s/1(下称s1)租赁附表及附件e、验收证明书、租赁物购买合同、长沙市某电脑有限公司报价书及对应的付款凭证、发票,证明:1、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设备款,被告出具证明书确认设备接受并验收合格;2、s1附表项下设备租期自2008年4月9日至2009年4月8日,首付日为2008年4月9日。

第三组:附件号99484/chn/lwa/s/2(下称s2)租赁附表及附件e、验收证明书、付款凭证、发票,证明:1、被告与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合同,再向原告转让设备所有权,原告支付设备款,被告出具证明书确认设备接受并验收合格;2、s2附表项下设备租期自2008年4月26日至2009年4月25日,首付日为2008年4月26日。

第四组:附件号99484/chn/lwa/s/3(下称s3)租赁附表及附件e、验收证明书、租赁物购买合同、长沙市某电脑有限公司报价书及对应的付款凭证、发票,证明:1、原告向被告指定的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设备款,被告出具证明书确认设备接受并验收合格;2、s3附表项下设备租期自2008年5月26日至2009年5月25日,首付日为2008年5月26日。

第五组:附件号99484/chn/lwa/s/4(下称s4)租赁附表、验收证明书、租赁物购买合同两份(长沙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书两份及对应的付款凭证、发票,证明:1、原告向被告指定的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设备款,被告出具证明书确认设备接受并验收合格;2、s4附表项下设备租期自2009年1月10日至2011年1月9日,首付日为2009年1月10日。

第六组:附件号99484/chn/lwa/s/5(下称s5)租赁附表、验收证明书、租赁物购买合同(长沙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书及对应的付款凭证、发票,证明1、原告向被告指定的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设备款,被告出具证明书确认设备接受并验收合格;2、s5附表项下设备租期自2009年5月21日至2011年5月20日,首付日为2009年5月21日。

上述第二至第六组租赁设备的租金,被告已付清,但有部分迟延付款利息尚未支付。

第七组:附件号99484/chn/lwa/s/6(下称s6)租赁附表、验收证明书、租赁物购买合同(长沙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书及对应的付款凭证、发票,证明:1、原告向被告指定的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设备款,被告出具证明书确认设备接受并验收合格;2、s6附表项下设备租期、首付租金日、未付租金2期及金额。

第八组:附件号99484chnlwas7(下称s7)租赁附表及附件e、验收证明书、租赁物购买合同(长沙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书及对应的付款凭证、发票,证明:1、原告向被告指定的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设备款,被告出具证明书确认设备接受并验收合格;2、s7附表项下设备租期、首付租金日、未付租金7期及金额。

第九组:附件号99484chnjsus8(下称s8)租赁附表及附件e、验收证明书、租赁物购买合同(长沙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报价书及对应的付款凭证、发票,证明:1、原告向被告指定的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设备款,被告出具证明书确认设备接受并验收合格;2、s8附表项下设备租期、首付租金日、未付租金9期及金额。

第十组:支付凭证,证明被告未按租赁附表约定按时支付租金,产生延迟利息638,821.74元。

第十一组:律师函及ems发送凭证,证明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讨租金。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因为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请;第2项诉请本公司愿意支付到期租金;第3、4项诉请金额由法院依法确定;同意支付第5项设备买断费。

被告某某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某某公司经质证,对原告证据认为:凡是有公司盖章的租赁附表、附件及验收证明书均无异议;凡是没有公司盖章的验收证明书及报价表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没有公司盖章的相关证据,对关联性存在异议。对相关金额支付的问题,因为公司没有对帐,所以不予质证。第十一组证据未收到。

原告补充提交1、s1至s8租赁附表项下被告已付租金,但迟延支付产生的利息一览表,证明s1至s8项下迟延利息金额;2、s6至s8租赁附表项下已到期被告未付租金及相应迟延利息计算一览表,证明被告未付s6至s8项下租金及迟延利息金额。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租金本金无异议,对利息计算表示由法院裁判。原告提交的总协议及8份租赁附表、租赁设备验收证明书均加盖被告公章。

根据以上举证、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1、2008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编号99484/s/1总协议,约定:原告系出租人,被告系承租人,每一项租赁交易签署一份附表,明确租金、支付时间、方式及租期,最初租期自设备验收日生效,有效期为承租人履行义务,出租人收到租金和其他款项及附表规定期满。

租赁设备分两种模式:一、被告根据需要自行与设备的供应商签署购买合同,向原告转让其在购买合同项下取得的设备所有权及支付设备货款的义务;二、被告根据需要委托原告与设备的供应商直接签署购买合同。

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对设备签署验收证明书后,应向设备供应商支付该附表和该验收证明书中所述的全部设备货款。

承租人未按约支付到期租金或其他款项,视为违约。对于到期未付的租金或其他款项,承租人应当支付迟延利息,为月利率的1.5%,并按月计算复利。

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采取补救措施:终止本协议及每一项附表;要求承租人立即付清每一项附表项下的所有到期租金、未到期租金(按承租人违约之日起至当时适用的期限届满之日计算)、迟延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2、原被告分别签署了8份租赁附表作为总协议的附件。其中,租赁附表s1、s2、s3、s4、s5项下租金被告已全部支付,但尚余迟延付款利息未支付,其中,s1逾期支付租金迟延利息为69,564.50元,日期自2008年4月9日至2009年4月9日。s2逾期支付租金迟延利息为11,911.32元,日期自2008年4月26日至2009年4月26日。s3逾期支付租金迟延利息为4,357.56元,日期自2008年5月26日至2009年5月26日。s4逾期支付租金迟延利息为103,283.18元,日期自2009年1月10日至2011年1月31日。s5逾期支付自2009年5月21日至2011年4月21日租金的迟延利息为186,837.98元。

3、s6项下购买合同两份。其中,一份是租赁物购买合同,型号dx2358、数量2,000套,被告于2009年7月31日出具验收证明书。另一份是服务,即原告购买长沙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软件安装调试以及最终客户一年软件维护服务费,支付服务费。租期自2009年7月31日(亦为首付日)至2011年7月30日,租期24月,每月租金226,666元,租金总额5,439,984元。已付租金4,986,652元,但未支付自2009年7月31日至2011年7月30日逾期支付租金的迟延利息89,798.20元。未付租金2期,合计453,332元,分别为2011年5月31日、6月30日。暂计至2011年12月8日的迟延付款利息41,391.48元。

4、s7项下购买合同两份,其中,一份是租赁物购买合同,型号dx2358、数量2,000套,被告于2009年12月13日出具验收证明书。另一份是服务,即原告购买长沙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软件安装调试以及最终客户一年软件维护服务,支付服务费。租期自2009年12月13日(亦为首付日)至2011年12月12日,租期24月,每月租金226,660元,租金总额5,439,840元。已付租金3,736,324.66元,但未支付自2009年12月13日至2011年4月13日逾期支付租金的迟延利息101,435.89元。未付租金8期,合计1,703,515.34元,分别为2011年1月13日的116,895.34元,同年5月至11月的每月13日共7期,未付租金均为226,660元。暂计至2011年12月8日的迟延付款利息116,366.25元。

5、s8项下购买合同两份,其中,一份是租赁物购买合同,型号dx2358、数量2,000套,被告于2010年2月8日出具验收证明书。另一份是服务,即原告购买长沙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软件安装调试以及最终客户一年软件维护服务,支付服务费。租期自2010年2月8日(亦为首付日)至2012年2月7日,租期24月,每月租金226,660元,租金总额5,439,840元。已付租金3,410,240.68元,但未支付自2010年2月8日至2011年5月8日逾期支付租金的迟延利息71,633.11元。未付租金9期,合计2,029,599.32元,分别为2011年5月8日的216,319.32元,同年6月至2012年1月的每月8日共8期,未付租金均为226,660元。暂计至2011年12月8日的迟延付款利息98,654.07元。

6、上述s2、s4设备由被告购买,然后将所有权及付款义务转让给原告,其余均由原告根据被告指定购买设备,再出租给被告使用,由被告支付租金。

7、双方约定若期满选择购买设备的,购买价格为10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s1至s4的租赁设备购买价格各100元,该四份租赁设备所有权已归被告。庭审中,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s5至s8的租赁设备购买价格各100元。

8、截至2012年7月6日,原告主张的租金已全部到期,即为4,186,446.66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总协议及相关附表等,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按约交付租赁物,被告某某公司收取租赁设备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拖欠租金,显属违约,理应按约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依约解除与被告某某公司总协议及相关附表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租赁附表s1至s4项下迟延付款利息的请求,被告以已全部支付了该4份租赁附表项下租赁设备的租金,并已支付了该部分租赁设备的购买价格,所有权已归被告为由不同意支付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总协议的租赁附表s1至s4项下的租金全部向原告支付完毕,虽被告逾期支付了该部分租金,但原告已按约收取了被告支付的该4份租赁附表项下租赁设备的购买价格,被告已取得所购买的租赁设备所有权。应认定双方对s1至s4附表项下的合同已履行完毕,原告对此要求被告支付所有权已转移的租赁设备迟延付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及由此产生迟延付款利息,原告要求按约支付未付租金及相关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某某公司虽已支付s5至s8附表项下部分租金,但系迟延支付,原告要求按约支付迟延支付租金产生的利息,并按复利计收,双方在总协议中已有约定,该约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s5至s8附表项下迟延支付租金产生的利息,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s5至s8附表项下租赁设备购买价格各100元,总协议中有相关条款约定,被告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愿意按约定的价格支付,并无不当,应予准许。原告应在被告履行了总协议及相关附表项下的付款义务后,向被告出具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的相关证明。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于2008年签订的编号99484/s/1的《租赁项目总协议》及相关租赁附表;

二、被告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租金人民币4,186,446.66元;

三、被告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公司暂计至2011年12月8日的到期未付租金所产生的迟延利息人民币256,441.80元;并偿付自2011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租赁附表s5、s6、s7、s8项下的迟延利息(其中,s8项下应付日为2012年1月8日的租金迟延利息自2012年1月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具体应以各个租赁附表的每期未付租金额为计算基数,按《租赁项目总协议》约定的月利率1.5%计收复利);

四、被告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某公司租赁附表s5、s6、s7、s8项下到期已付租金所产生的迟延利息人民币449,705.18元;

五、被告某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公司租赁附表s5、s6、s7、s8项下设备价格人民币各100元;

六、原告某公司应在被告某某公司履行了上述判决主文第二、三、四、五项付款义务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某某公司出具租赁附表s5、s6、s7、s8项下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相关证明文书;

七、对原告某公司的其余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74.8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1,430.80元,被告某某公司负担45,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翁海影
代理审判员: 李轶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二年 八月 六日
书记员: 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