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xxx、原告xx诉被告x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县x镇x行政村x庄x号。

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安徽省x县x镇x行政村x号。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xxx、原告xx诉被告x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原告xx共同诉称:两原告系兄弟关系,原告xxx系上海市x区xx汽配商店业主,原告xx系该商店管理者。2011年初,被告向原告xx借用号牌为浙dxxxxx轿车一辆,约定每月支付使用费人民币6,000元,同年5月,被告称车辆丢失,书面承诺2011年12月30日前赔偿10万元。今后如车辆找回,两原告同意将车辆过户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付10万元赔偿款。因该车辆系原告xxx所有,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xxx赔偿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xxx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xxx系上海市xx区xx汽配商店业主。涉案雅阁轿车于2004年11月1日注册登记于xxx名下,号牌为浙dxxxxx,2010年9月29日,该车转移登记于原告xxx名下,号牌为浙dxxxxx,由两原告使用。2011年5月13日,被告出具一份书面材料,内容载明:“本人xxx向xx借一辆牌照为浙dxxxxx本田雅阁车,由于车辆被本人遗失,现于2011年12月30日之前赔偿xx本田雅阁车全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正,全额付清车款后,如车辆找回,xx配合过户给xxx”。嗣后,两原告因被告未支付赔偿款而诉至本院。

综上,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出具的书面承诺,被告理应按约支付赔偿款,现被告未按约付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人民币100,000元;

二、被告x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元,由被告x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建婷
代理审判员: 陈锐
二〇一二年 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