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刘正磊诉被告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刘正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正义,男,汉族。

被告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王留敏,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银峰,男,汉族。

原告刘正磊诉被告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正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正义,被告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留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卢银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原告租用被告41亩土地,租期三十年,用于建河南商都民俗艺术博物院,双方协商原告需向被告支付青苗费及附属物赔偿款2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青苗费及附属物赔偿款20万元,却得知协议所涉及土地系基本农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找被告讨要已支付的20万元,被告以无钱为由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协议书上虽有村委印章,但这是当时的村委主任鲁保杰的个人行为,村委并没有收到原告的20万元。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原、被告2010年12月17日所签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2010年12月17日协议及收到条各一份,证明原告依据双方所签协议给付被告20万元青苗费及附属物赔偿款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该协议书应由第二、六村民组长签字,鲁保杰无权签字,该协议没有经过村委讨论通过,系无效协议。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当庭提交证据如下:

前村委成员刘向前、周国政、周海法证明各一份,证明对于前村委主任鲁保杰与原告所签的协议,村委不知情。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原告只须和村委的负责人签订协议就可以了,村委是否开会是被告内部的事情,与原告无关,且当时的村委主任鲁保杰曾告知原告该协议已经村委商讨过。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全面、客观审核证据,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

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

2010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承租被告土地的附属物赔偿事宜签订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告租用被告41亩土地用于建设河南商都民俗艺术博物院,租赁期限为30年(2011年1月1日至2040年12月31日),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土地赔偿款205,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20万元青苗费及附属物赔偿款,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收到条,今收到二、六组青苗费及附属物赔偿款贰拾万元整”。该收条由被告当时的村委主任鲁保杰出具并加盖被告公章。

另查明,原、被告协议出租的41亩土地中,一半系基本农田。鲁保杰于2008年11月份任被告村委主任,2011年11月18日被告村委换届选举,现任村委主任为王留敏。

本院认为,原告承租被告的41亩土地用于建设河南商都民俗艺术博物院,双方就该41亩土地的附属物赔偿问题签订协议,因被告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且该41亩土地中包含基本农田,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万元赔偿款,有被告当时的村委主任鲁保杰出具并加盖被告公章的收到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出具收条系鲁保杰的个人行为,村委不知情也没有收到该笔款项。首先,被告对收到条的真实性无异议,其次,收到条的出具人为被告当时的村委主任鲁保杰,且加盖有被告公章,原告有理由相信鲁保杰系代表被告出具的收条,鲁保杰出具收条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正磊人民币二十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被告荥阳市贾峪镇祖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闫国宏
审判员: 张义苹
人民陪审员: 赵锡正
二〇一二年 七月 三日
书记员: 李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