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永安社区善卷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社理事长。

被告陈某,男,汉族,1960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中河口镇柴码村8村民组。

本院受理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金融借款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2年9月26日书面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但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德市鼎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旷能力
二o一二年 十月 九日
书记员: 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