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唐远云诉被告临江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唐远云,男。

被告临江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

原告唐远云诉被告临江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李建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17日、2012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远云、被告临江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金云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远云诉称:原告唐远云居住的房屋漏水情况严重,现已无法居住,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协商处理,但房屋漏水问题一直未解决,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十三张照片、证明一份、房屋补偿安置合同一份。

被告临江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被告曾对该房屋进行过修理,但没有修好。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请求被告立即修复房屋的请求是否成立,应否支持。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被告将其位于长白县长白镇东安花园小区5-7号楼之间北数第一户门市房与原告进行产权调换。2008年8月份原告开始入住该房屋,入住前原告就发现二楼棚顶开始漏水,被告先后进行了两次维修。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且该合同应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未将该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交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应当由被告承担对该房屋的维修、养护、管理,维护义务。因此,原告唐远云做为该房屋的业主有权要求被告临江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房屋的二楼棚顶漏水问题进行维修、维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临江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原告唐远云房屋二楼棚顶维修完毕。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临江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减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建胜
二o一二年 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