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铆焊修配厂与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摘要】

原告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铆焊修配厂,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岛里海丰路(船厂厂内)。

法定代表人杜建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许大明,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铆焊修配厂党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朱榕,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远,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孔涛,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微,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杜英汉,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规划部技术科科长。

原告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铆焊修配厂(以下简称葫芦岛修配厂)与被告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被告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船舶集团)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建勋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沛华、刘晖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葫芦岛修配厂的法定代表人杜建民、委托代理人许大明、朱榕、物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远、徐孔涛、大连船舶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微、杜英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葫芦岛修配厂诉称:物资公司受大连船舶集团的委托,对一项“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设备在国内公开招标。物资公司在招投标网站发出投标邀请,葫芦岛修配厂依法进行了投标。在参与投标的四家单位中,葫芦岛修配厂标价低,设备优良,技术力量雄厚,施工经验丰富,并且参加过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工程项目的制作和安排工作,理应成为中标单位。但是,从2008年12月9日开标之日起,该次招投标项目便无下文。在开标当天,大连船舶集团曾劝葫芦岛修配厂弃标。葫芦岛修配厂表示拒绝后,大连船舶集团自行安排施工单位开始施工。

葫芦岛修配厂认为,物资公司与大连船舶集团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葫芦岛修配厂的合法权益。故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要求物资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25万元(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共50万元,已退还25万元,要求另返还25万元);2、要求大连船舶集团赔偿其利润损失1243707.42元;3、要求大连船舶集团给付其图纸设计费350054元;4、要求大连船舶集团给付其差旅费等缔约费用10万元(此项诉讼请求是葫芦岛修配厂在法庭辩论阶段提出,当庭未就此项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且向本院明确陈述该厂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辩论终结后,葫芦岛修配厂于2009年7月21日以邮寄方式向本院提交四组证据,包括投标项目造价预算费用、投标标书的起草、编辑、审核、打印装订费以及参加开标、查询投标结果的差旅费)。

本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葫芦岛修配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招标采购公告》。4、葫芦岛修配厂交纳25万元投标保证金的收据。5、住宿费帐单,证明葫芦岛修配厂为参加投标活动支出的住宿费。6、葫芦岛修配厂和其他单位签订的两份《合同》,证明葫芦岛修配厂具备生产、制作、安装平面分段流水线平台的能力。7、照片,证明大连船舶集团已经安装完毕招投标项目中的设备。8、《招标项目报价预算清单》,证明如果葫芦岛修配厂中标将获得1243707.42元的利润。9、挪威ttshandingsystemsas公司(以下简称tts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葫芦岛修配厂具有对招投标设备的生产、制作、安装能力。10、葫芦岛修配厂出具的平面分段流水线平台部分项目设计的说明、电子邮件,证明大连船舶集团和葫芦岛修配厂在招投标项目进行前,已经对项目图纸进行了磋商。11、投诉书,证明葫芦岛修配厂就物资公司、大连船舶集团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过投诉。12、会客单,证明葫芦岛修配厂曾经向物资公司询问投标结果。13、大连船舶集团给葫芦岛渤船重工渤海造船有限公司的函,证明大连船舶集团要求取消招投标项目。14、图纸五张,证明大连船舶集团招标图纸来源于葫芦岛修配厂。

被告物资公司答辩称,葫芦岛修配厂在起诉时没有明确本案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诉讼请求中既有侵权之诉又有违约之诉。此外,物资公司是接受大连船舶集团委托,代理其进行招标活动,物资公司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大连船舶集团承担,物资公司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因此,不同意葫芦岛修配厂对物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一、葫芦岛修配厂主张利润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参加投标的单位有四家,葫芦岛修配厂只是其中之一。2009年3月5日,大连船舶集团决定取消招标活动,因此招标活动实际停止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招标活动没有最后完成,即没有形成承诺,后果为合同关系没有成立。葫芦岛修配厂要求赔偿的利润损失属于可得利益,在合同关系尚未成立的前提下,不存在基于合同而获得利益的可能性,因此葫芦岛修配厂要求赔偿利润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

二、葫芦岛修配厂要求给付图纸设计费与其诉讼请求自相矛盾。

1、葫芦岛修配厂基于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因此葫芦岛修配厂要求给付图纸设计费没有合同依据。

2、即便葫芦岛修配厂以侵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给付图纸设计费,也应当证明大连船舶集团所使用的图纸属于本次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实际上,葫芦岛修配厂的投标文件中并不包含图纸及其他技术方案,因此葫芦岛修配厂要求给付图纸设计费没有事实依据。

三、关于双倍返还保证金。

1、招标文件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予以无息退还。葫芦岛修配厂未中标,招标人已将保证金25万元全部无息退还。

2、物资公司是招标代理人而不是招标人,退还保证金的义务应当由招标人大连船舶集团承担,而不应当由招标代理人物资公司承担。

3、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只适用于定金而不适用于保证金,因此葫芦岛修配厂要求双倍返还保证金没有法律依据。

物资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招标委托协议》,证明大连船舶集团委托物资公司进行招标。2、《关于取消平面分段流水线平台招标的函》,证明大连船舶集团通知物资公司取消此次招标活动。3、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报审表、开标记录、签到表、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投标文件密封确认函。

大连船舶集团答辩称,不同意葫芦岛修配厂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即使物资公司和大连船舶集团在招标活动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葫芦岛修配厂也应当通过行政监督程序解决。

二、本案在两次庭审中,葫芦岛修配厂均明确表示该厂在本案中针对物资公司、大连船舶集团在招投标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并未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并未成立。故葫芦岛修配厂起诉物资公司与大连船舶集团没有合同依据。

三、葫芦岛修配厂认为该厂报价低、设备优良、施工经验丰富,即应当中标,没有事实根据,该厂是否能够中标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多种因素。

四、投标是要约行为,大连船舶集团有权利拒绝任何投标要约。

五、大连船舶集团从未委托葫芦岛修配厂设计图纸,在招标文件中并不包含要求葫芦岛修配厂提供设计图纸的内容,葫芦岛修配厂在投标文件中也没有提供设计图纸。因此,葫芦岛修配厂在本案中要求大连船舶集团给付图纸设计费没有事实依据。

tts公司与大连船舶集团之间存在“平面分段流水线”的图纸设计及主要设备的买卖合同关系,有关图纸的设计是tts公司对大连船舶集团的义务,而不是葫芦岛修配厂对大连船舶集团的义务。

大连船舶集团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招标文件》。2、葫芦岛修配厂《投标文件》。3、《机电产品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文件》。4、大连船舶集团与tts公司签订的《技术协议书》。5、大连船舶集团与tts公司《合同》。6、修改前的五张图纸。7、修改后的五张图纸。8、《关于取消平面分段流水线平台招标的函》。9、船规函(2008)19号文件。10、调解书、设备采购计划表、设备订货合同。11、tts公司为大连船舶集团测算的“流水线”项目价格构成。

经本院庭审质证,物资公司、大连船舶集团认可葫芦岛修配厂提交的证据1、2、3、4、5的真实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物资公司、大连船舶集团对葫芦岛修配厂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认可证据6、7、12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8、11、14的真实性;认可证据10中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他部分的真实性;对于证据9、13,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大连船舶集团认可物资公司提交的所有的证据的真实性。葫芦岛修配厂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据3中报审表的真实性。本院经审查,对物资公司证据1、2、3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物资公司认可大连船舶集团所有的证据的真实性。葫芦岛修配厂认可大连船舶集团提交的证据1、2、3、6、7、8、9、10、11的真实性;认为证据4、5与本案无关,对真实性不发表意见。本院对大连船舶集团所有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证据10与本案无关。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审查,结合当事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确认以下事实:

一、2007年6月10日,大连船舶集团与物资公司签订《招标委托协议》,约定大连船舶集团委托物资公司组织“扩大总装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该项目的招标货物包括“平面分段流水线平台”。

2008年11月19日,物资公司在导航网发布平面分段流水线平台招标采购公告。

大连船舶集团的《招标文件》中,包含如下内容:

(一)物资公司受大连船舶集团委托,对“技术改造项目”下的设备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内容为采购平面分段流水线平台设备2台,高压热水洗衣机4台。投标截至时间和开标时间为2008年12月9日。

(二)评标时除考虑投标报价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人设计方案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适用性、并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

2、投标人的制造、安装能力的先进合理性、可行性,并能达到设计质量要求,符合现场的安装条件。

3、投标人业绩、技术水平、制造能力及承担本项目的优势。

4、经营信誉等。

(三)关于定标原则,规定最短交货期或最低投标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充分条件。

(四)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者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五)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2008年12月9日为开标时间,在开标时间截至时,共有包括葫芦岛修配厂在内的四家单位向物资公司投标。葫芦岛修配厂的投标价为9068026元,在四家投标人中报价最低。葫芦岛修配厂的《投标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一)葫芦岛修配厂的投标保证金为25万元,投标总价为9068026元。

(二)葫芦岛修配厂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招标文件》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三)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书和图纸”部分,葫芦岛修配厂表示,按《招标文件》及提供的图纸、相关标准制定。在“执行标准”部分,葫芦岛修配厂表示,将严格按照tts及神户制钢设计的图纸进行平面分段流水线平台的制造、运输、安装调试及交工验收。

三、葫芦岛修配厂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陈述,自2008年12月9日开标之日起,至2009年4月17日,本案涉及的招投标项目没有任何结果,故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四、2009年3月5日,大连船舶集团致函物资公司,该函件内容为: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大连船舶集团决定取消“平面分段流水线平台项目”的招标事宜。

五、2009年5月4日,物资公司和大连船舶集团退给葫芦岛修配厂保证金25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当确定于,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物资公司和大连船舶集团在招投标活动中有无违约或违法行为?

一、本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大连船舶集团认为,本案是基于招标投标产生的纠纷,该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调整。招投标法是一部以行政管理为导向的程序法,因此,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本院对此意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因此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二、关于物资公司是否可以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

在招标活动中,大连船舶集团是委托人,物资公司是受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反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上述规定,确立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基于委托事项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因此,物资公司作为委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有可能对于因委托关系的成立与大连船舶集团对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故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三、物资公司和葫芦岛修配厂在本案涉及的招投标活动中是否有违约或违法行为。

葫芦岛修配厂认为,大连船舶集团的招标公告属于要约,葫芦岛修配厂的投标行为属于承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按照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方的招标公告相当于要约邀请,投标方的投标行为相当于要约,招标方确定中标方,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相当于承诺。

本案中,大连船舶集团委托物资公司发出的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葫芦岛修配厂投标行为为要约。大连船舶集团并没有确定葫芦岛修配厂为中标方,即没有作出承诺。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成立招投标买卖合同关系。在合同没有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无约可违,故不存在违约的可能性,葫芦岛修配厂要求大连船舶集团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争议所涉及的招投标活动,依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物资公司和大连船舶集团进行了开标,葫芦岛修配厂认为开标之后,物资公司和大连船舶集团进行了评标活动。物资公司和大连船舶集团则否认进行了评标,原因在于招标活动被取消。

本院对此问题的意见为,招标行为属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发生于合同准备阶段的行为,不是订立合同的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招投标法虽然规定了评标的程序和方法,但并未规定招标人在开标之后必须进行评标。因此,即便物资公司、大连船舶集团在开标之后没有进行评标,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四、关于葫芦岛修配厂要求物资公司返还25万元保证金。

葫芦岛修配厂认为,物资公司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6条的规定,未在评标有效期120天内公布评标结果,应当双倍返还保证金共计50万元。因物资公司已向其返还25万元保证金,故要求物资公司另返还25万元保证金。

对此,本院意见为,《招标文件》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无息退还。《招标文件》并没有关于双倍返还保证金的内容。此外,葫芦岛修配厂、物资公司、大连船舶集团也并没有对双倍返还保证金另行达成合意。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保证金并没有双倍返还的规定,规定双倍返还的只有定金。本案中,《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对25万元的性质均明确为保证金,而不是定金。因此,葫芦岛修配厂要求物资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

五、关于葫芦岛修配厂要求大连船舶集团赔偿利润损失。

葫芦岛修配厂认为,该厂理应成为中标方。并且可以因合同成立及履行,获得利润1243707.42元。故要求大连船舶集团赔偿利润损失1243707.42元。

本院对此问题意见为,葫芦岛修配厂是否可以中标,决定权属于招标方,该权利属于招标方的经营权,法院不宜使用司法权对此予以干涉。对于葫芦岛修配厂是否“理应中标”,本院不做判断。但是可以明确的问题是,因葫芦岛修配厂未中标,其获得有关利润的基本条件尚未成就,故获得相关利润尚为不可能。因此,对于葫芦岛修配厂要求大连船舶集团赔偿其利润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葫芦岛修配厂要求大连船舶集团给付其图纸设计费350054元。

葫芦岛修配厂认为,大连船舶集团没有征得其同意即使用其图纸,应给予其图纸设计费350054元。

对此,本院意见为,在葫芦岛修配厂的《投标文件》中,投标货物名称为“平面分段流水线平台”。在《投标文件》的“分项报价表”中,工程项目包括“平面分段流水线平台”设备的制作、安装、调试等,并不包括图纸设计。《投标文件》在“技术规格书和图纸”部分记载,葫芦岛修配厂“按《招标文件》及提供的图纸、相关标准制定”;工程范围为“按照tts及神户制钢设计的图纸及进行平面分段流水线平台的制造、运输、安装调试及交工验收”。此外,在本案庭审中,葫芦岛修配厂向本院陈述,图纸是大连船舶集团《招标文件》中包含的。综上本院确信,与本案争议有关的招投标项目中并不包括图纸设计的内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葫芦岛修配厂释明,其诉讼请求既包含侵权之诉,又有违约之诉,要求其择一适用。葫芦岛修配厂向本院明确,本案为合同项下的侵权之诉。

本院认为,葫芦岛修配厂提起本案诉讼的案由,是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但是,图纸设计并不属于本案“平面分段流水线平台”招投标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因此,对于葫芦岛修配厂要求大连船舶集团向其支付350054元图纸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做处理。如葫芦岛修配厂认为大连船舶集团使用了其设计的图纸,要求大连船舶集团向其给付图纸设计费,可以通过包括另案起诉在内的合法途径解决。

七、关于葫芦岛修配厂要求大连船舶集团给付其缔约费用10万元。

葫芦岛修配厂认为,大连船舶集团未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负有缔约过失责任,应向其赔偿缔约费10万元。

对此,本院意见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四种类型: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四、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葫芦岛修配厂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大连船舶集团有符合上述四种类型中任何一种的行为。本院认为,大连船舶集团的行为不符合缔约过失的特征,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另外,大连船舶集团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葫芦岛修配厂在《投标文件》中也明确其“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因此,葫芦岛修配厂为参加投标活动所支出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葫芦岛修配厂要求大连船舶集团给付其10万元缔约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八、本案审理过程中,葫芦岛修配厂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本院调取物资公司招标编号为csemc-08111/74文档。在本案审理中,本院要求物资公司向本院提供招标文档,物资公司称招标文档包括以下文件(物资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文件):1、招标委托协议;2、招标文件报审表;3、开标记录;4、签到表;5、投标文件递交登记表;6、投标文件密封确认表;7、招标文件、投标文件;8、撤销函。物资公司还向本院陈述,该次招标项目没有进行评标,因此招标文件中无评标内容。

本院认为,葫芦岛修配厂申请本院调取的招标文件,物资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交,故本院不再另行调取。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四、第十五、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铆焊修配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一百四十三元,由原告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铆焊修配厂负担(葫芦岛渤船重工船舶铆焊修配厂实际预付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二百九十三元,因有关图纸设计费的诉讼请求本案不合并处理,相应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五十元退还该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两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刘建勋
人民陪审员: 郑沛华
人民陪审员: 刘晖
二○○九年 九月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