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华泰置业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明道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梦鹤,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168号圣鼎商务楼C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景中,执行董事长。

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与被告郑州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置业)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原告参与被告“华泰?国际名城”项目的电梯投标活动。被告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提供人民币10000元/部投标保证金。该项目供需15部电梯,故原告按照被告招标文件要求于2008年9月27日向被告汇付了150000元的保证金。2008年10月10日开标时,原告未能中标。被告应当退还原告150000元的招标保证金。自2008年10月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电梯投标保证金15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0388.7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华泰国际名城电梯购置及安装招标文件,证明原、被告存在电梯招标投标合同关系,被告为招标人。投标人必须按每台1万元提供保证金,未中标人的保证金,在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无息退还;2、2008年10月7日收据一份、2008年9月27日银行付款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作为投标人已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150000元保证金;3、律师函,证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退还电梯保证金,被告对拖欠原告保证金150000元的事没有异议,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当庭举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08年9月,原告参与被告“华泰?国际名城”项目的电梯投标活动。被告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提供人民币10000元/部投标保证金。该项目供需15部电梯,故原告按照被告招标文件要求于2008年9月27日向被告汇付了150000元的保证金。2008年10月10日开标时,原告未能中标。自2008年10月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华泰?国际名城”项目的电梯投标活动中,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保证金150000元。投标活动结束后,原告未中标,被告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原告的保证金,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华泰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0388.70元,共计170388.70元。

本案诉讼费370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判长: 韩建伟
审判员: 张海燕
人民陪审员: 毛志锋
二○一一年 五月 四日
书记员: 葛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