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朱相钦与被告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朱相钦,男,1963年9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小会、赵利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江山路与宏达路交叉口东50米。

法定代表人任自强,董事长。

原告朱相钦与被告新郑市化雨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朱相钦不能提供被告河南省新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准确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朱相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秦建玲
审判员: 李国喜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o一一年 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