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xx,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新化县游家镇。现居住地新化县上梅镇。
委托代理人邹鸿斌,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新化县上梅镇。
法定代表人姜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2012年7月19日受理原告袁xx与被告湖南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xx于2012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袁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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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卿瑞山 二o一二年 九月 五日 书记员: 郭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