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轻骑集团宁波力弘摩托车有限公司为与被告rcmotorsports,llc、dellavallesigfridoarmando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轻骑集团宁波力弘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工业园区企业路。

法定代表人:景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立华,浙江富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rc motorsports,ll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北卡罗来纳州歇尔比地区迈特罗里纳广场105号。

法定代表人: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男,1963年5月2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公民,住美利坚合众国北卡罗来纳州歇尔比地区迈特罗里纳广场105号。护照号:046840895

原告轻骑集团宁波力弘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骑公司)为与被告rc motorsports,llc 、 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rc motorsports,llc 、 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轻骑公司起诉称:2005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rc motorsports,llc签订销售合同一份,被告rc motorsports,llc向原告采购1 400台发动机,其中50cc,2冲发动机700台、90cc,2冲发动机900台,合同总金额192 500美元,交货条件为fob宁波,同时约定,在原告生产1 400台发动机前,被告rc motorsports,llc应先支付91 000美元,余额101 500美元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付清。此后,被告rc motorsports,llc支付了91 000美元,原告按约将1 400台发动机交付给rc motorsports,llc,但被告rc motorsports,llc收取货物后失去联系。2008年4月18日,原告在广交会期间碰到被告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其保证其本人支付剩余的货款,并在180天内另行订购700套整车件,但被告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回国后又音讯全无。庭审中诉请:1.判令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101 500美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8 000元,汇率损失人民币172 550元;2.案件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对经济损失明确为:要求两被告支付自2006年7月1日始至货款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变更汇率损失为人民币118 643元。

被告rc motorsports,llc 、 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证实其诉称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售货合同一份,以证明原告和被告rc motorsports,llc之间存在买卖法律关系的事实;

2.提单一份,以证明原告已经履行交货义务的事实;

3.协议书一份,以证明被告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承诺支付原告货款101 500美元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证明力予以确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2005年12月1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原告与被告rc motorsports,llc签订销售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采购1 400台发动机,其中 50cc,2冲发动机700台、90cc,2冲发动机900台,合同总金额192 500美元,交货条件为fob宁波,同时约定,在原告生产1 400台发动机前,被告rc motorsports,llc应先支付原告91 000美元,余额101 500美元于2006年6月30日前付清。此后,被告rc motorsports,llc支付原告91 000美元,原告按约将1 400台发动机交付给被告rc motorsports,llc。但此后被告rc motorsports,llc未按约支付原告其余货款。2008年4月18日,被告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即被告rc motorsports,llc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在中国广交会相遇,双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1.被告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向原告购买零部件,并在180天内向原告购买整车件700套;2.被告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承认欠原告101 500美元。另协议注明,当被告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向原告购买零部件时,被告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应当付清所有订购的零部件欠款,另外再支付原告700台发动机总金额15%作为定金,直至订满700套配件时,被告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应当付清该部分未付款项。但协议签订后,被告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未向原告采购零部件,也未向原告支付款项。

另,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2006年7月1日是1:7.9956,2009年11月11日是1:6.8267。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法人及公民,本案系涉外合同纠纷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篇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原、被告未对管辖法院进行过书面约定,但因合同签订地在原告所在地浙江省慈溪市,故本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在法律适用上,原、被告事先未作约定,在庭审中原告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作为本案裁判的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rc motorsports,llc签订的售货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原告已按约向被告rc motorsports,llc供货,被告rc motorsports,llc应按约支付原告货款。现被告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故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rc motorsports,llc支付尚欠货款、赔偿利息损失及汇率损失的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承认欠原告货款101 500美元,并承诺付款,故应就被告rc motorsports,llc应支付原告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rc motorsports,llc 、 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轻骑集团宁波力弘摩托车有限公司货款101 500美元,并赔偿原告轻骑集团宁波力弘摩托车有限公司自2006年7月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自2006年7月1日始至2009年11月11日止的汇率损失人民币118 643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 079元,由被告rc motorsports,llc 、 della valle sigfrido armando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 194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


审判长: 黄文琼
审判员: 邹建祥
审判员: 许建素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施雪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