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国民,男,1951年10月4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腾振明,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书杰,男,1942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国民诉被告张书杰土地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国民及委托代理人腾振明、被告张书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我与被告均承包了村里的耕地,后来双方经过协商,我用1.3亩(13根垅)承包地与被告1.3亩(13根垅)承包地互换耕种,现被告提出反悔意见,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我与被告口头达成的互换耕种承包地协议有效。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互换耕种承包地属实,但我们只是口头协议,未办理任何手续,我认为与原告口头达成的互换耕种承包地协议无效。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同属一个村的村民,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原、被告均承包了村里的承包地,为了方便耕种,经双方协商达成口头协议,原告用1.3亩(13根垅)承包地与被告1.3亩(13根垅)承包地互换耕种,双方未约定互换期限,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口头达成的互换耕种承包地协议有效,被告以双方互换耕种承包地,未办理任何手续,主张互换耕种承包地协议无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为凭,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原、被告各自承包了村里的承包地,为了方便耕种,双方自愿口头达成的互换耕种承包地的协议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口头达成的互换耕种承包地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闫喜宝 审判员: 王彬 审判员: 李贺廷 二o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