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牧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强,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牧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红。

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牧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此前,原告于2011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元。本院于当日作出(2011)沪海法海保字第126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2年5月3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24日,被告接受案外人上海韦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高公司)的委托后,转委托原告办理一批货物的进口报关业务。原告依约履行了报关代理义务并垫付了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案外人韦高公司也向被告支付了相应费用,但被告至今仍拖欠应付给原告的费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进口关税人民币20,257.38元、增值税人民币56,424.59元,共计人民币76,681.9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代理报关委托书、进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信息概要,证明被告接受韦高公司委托转委托原告办理货物进口报关业务,原、被告双方存在报关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及原告依约履行了报关代理义务。

2、海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付款回单,证明原告为被告垫付了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3、委托进口货物协议、韦高公司的付款凭证,证明韦高公司委托被告办理涉案业务并已向被告支付了相应费用。

被告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其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据2海关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付款回单、证据3委托进口货物协议、韦高公司的付款凭证等均为原件,对其证据效力可予以认定。证据1中的代理报关委托书、报关单信息概要虽为复印件,但其内容可与上述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其证据效力可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4日,韦高公司与被告签订委托进口货物协议,并向被告出具了代理报关委托书,被告接受委托后转委托原告办理相关货物的进口报关业务。涉案货物于2009年12月29日进行了进口申报,报关单记载的经营单位和收货单位均为韦高公司,申报单位为原告。

2009年12月31日,海关出具了付款人为韦高公司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金额分别为人民币20,257.38元及人民币56,424.59元。同日,原告向海关支付了上述两笔费用。2010年1月4日,韦高公司向被告支付了上述两笔费用共计人民币76,681.97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关于货物进口报关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依照被告的委托履行了货物进口报关代理业务,并垫付了货物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有权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费用。被告向其委托人韦高公司收取了相关费用,应当将该款项转交给原告。被告拖欠该款项拒不支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提供反驳性证据和依法抗辩的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牧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物进口关税人民币20,257.38元;

二、被告上海牧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物进口增值税人民币56,424.59元。

如果被告上海牧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7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20元,共计人民币2,537元,由被告上海牧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季刚
审判员: 孙英伟
代理审判员: 杨莉莎
二〇一二年 五月 三日
书记员: 陆培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