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陈志法、冯广法、冯青生、冯如贤、李久青等与葛海勇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李久青,男。

委托代理人何迎红、曹利微,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项夏春,男。

原告冯青生,男。

原告尤子方,男。

原告吴茂友,男。

原告冯永夫,男。

原告吴小玉,男。

原告冯如贤,男。

原告陈志法,男。

原告郑连春,男。

原告李寅锋,男。

原告冯广法,男。

原告冯德炳,男。

原告项夏春、冯青生、尤子方、吴茂友、冯永夫、吴小玉、冯如贤、陈志法、郑连春、李寅锋、冯广法、冯德炳等12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久青,即本案原告李久青。

被告葛海勇,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李久青、项夏春、冯青生、尤子方、吴茂友、冯永夫、吴小玉、冯如贤、陈志法、郑连春、李寅锋、冯广法、冯德炳(以下简称“李久青等13人”)与被告葛海勇定期租船合同租金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久青本人(同时作为项夏春、冯青生、尤子方、吴茂友、冯永夫、吴小玉、冯如贤、陈志法、郑连春、李寅锋、冯广法、冯德炳等12人的委托代理人)、原告李久青的委托代理人何红迎、曹利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葛海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久青等13人诉称:2006年9月29日,原告李久青等13人临时组成了温岭市滨海镇船队,一致推选原告李久青为船队负责人,与被告葛海勇达成租船协议,约定付款方式为“做一天付一天,不得拖迟,每只小的船只3800元,大的船只4300元”。此后被告仅支付几天的租费,其余款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不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6年10月24日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李久青等13人,承诺在2006年11月7日前付清欠款3万元。2006年10月25日至11月7日间,原告李久青等13人又为被告运泥浆,计运费8551元。上述款项被告拖欠至今。请求判令被告葛海勇偿付欠款38551元,并赔偿从2006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法庭调查终结前,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仅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万元。

被告葛海勇未提交答辩状,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李久青等13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委托书,证明原告李久青等13人共有17条船组成船队,委托李久青办理对外签约及催款事宜。2、李久青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具体事项。3、被告于2006年10月24日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葛海勇欠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承诺于2006年11月7日之前付清。4、结算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李久青等13人款项3万元及2006年10月25日至11月7日间又产生租费8551元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久青等13人提供的证据1-3系原件,与本案争议密切相关,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未提出反驳,故予以认定。证据4因未经任何人签字确认,且原告方已撤回有关索赔8551元的请求,故该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李久青等13人共有17条船组成临时船队,委托李久青办理对外签约及催款事宜。2006年9月29日,原告李久青与被告葛海勇签订协议,将该临时船队租给被告使用,约定小船租金每月3800元,大船每月4300元,租费做一天付一天,按日支付不得拖延,其余费用均由被告承担。2006年10月24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方17条船的租费共计3万元,承诺于2006年11月7日之前付清。但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李久青等13人将17条船租给被告葛海勇运输货物,已经履行相应的义务,被告葛海勇应当支付原告李久青等13人相应的欠款。原告诉请有理,应予支持;原告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葛海勇支付原告李久青、项夏春、冯青生、尤子方、吴茂友、冯永夫、吴小玉、冯如贤、陈志法、郑连春、李寅锋、冯广法、冯德炳等13人欠款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葛海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晓明
二○○八年 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