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a诉被告b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a,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xx,公司公司员工。

被告b,xxx。

委托代理人xxx。

原告a诉被告b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xx和被告b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上海市yy区c号(后重新编为90号、92号、94号、96号、98号、100号)自2006年起由权利人授权原告对外出租和管理。2006年9月27日原告和上海d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e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e拖欠原告租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支付租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但在执行过程中,e将本市yy区f号房屋转租给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本市yy区f号房屋。

被告b辩称,2007年底,上海d有限公司和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本市yy区f号房屋出租给被告开窗帘店,租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09年,被告知道e和原告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了,被告就和原告联系,但原告置之不理。被告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愿意和原告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经审理查明,本市yy区c号房屋的所有权人系上海市yy区天云旅馆。该号房屋后被分编为90号、92号、94号、96号、98号、100号。系争房屋位于本市yy区f号。2006年9月27日,原告经权利人授权和当时上海d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e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房屋出租给上海d有限公司,合同期从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5日,上海d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e和被告b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加盖上海d有限公司公章),将系争房屋出租给被告经营窗帘店,租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因e拖欠原告房屋租金,经原告于2008年8月20日起诉,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判决解除了原告和e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确定合同解除之日为2008年8月27日。2012年4月24日,原告俱状来院,要求被告b腾空迁出本市yy区f号房屋。

本院认为,原告取得系争房屋权利人的授权,拥有对外出租和管理的权利。原告曾和上海d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e就系争房屋签订过房屋租赁合同,但因e的违约行为,该合同被解除。合同解除后,e应将系争房屋的使用权等交还原告。被告基于和上海d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承租权,在e和原告的房屋租赁合同已被解除的情况下,被告继续承租系争房屋,没有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迁出上海市yy区f号房屋。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dd
二〇一二年 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g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