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田满妹因与向秀菊、田福友、杨正华、张湘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满妹,女,195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凤凰县廖家桥镇永兴村人,住凤凰县沱江镇巨里冲高炉旁。

委托代理人吴波训,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霞,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秀菊,女,193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沱江镇蔬菜村池塘坪。

委托代理人滕树雄,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沱江镇巨里冲21号,系向秀菊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福友,男,1943年11月26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沱江镇蔬菜村池塘坪。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杨正华,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沱江镇巨里冲高炉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湘斌,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沱江镇巨里冲。

上诉人田满妹因与被上诉人向秀菊、田福友、杨正华、张湘斌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满妹及委托代理人吴波训、陈霞,被上诉人向秀菊的委托代理人滕树雄,被上诉人田福友、张湘斌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向秀菊、杨正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1)凤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给诉人田满妹。


审判长: 余霞
代理审判员: 曾丽
代理审判员: 龙金全
二0一二年 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