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冀晓娜与被告淡付荣、第三人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冀晓娜,女,1986年5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壮,男1958年12月26日生

被告淡付荣,女,1959年11月20日生

第三人张某某,男,2010年7月29日生

法定代理人冀晓娜,女,1986年5月2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壮,男1958年12月26日生

原告冀晓娜与被告淡付荣、第三人张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冀晓娜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张某某于2012年8月28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冀晓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壮、被告淡付荣、第三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冀晓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冀晓娜诉称,冀晓娜和淡付荣之子张红军于2011年11月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之子张某某由冀晓娜抚养。在离婚之前淡付荣从冀晓娜、张某某的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小组领走冀晓娜和张某某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29800元,经催要淡付荣不予归还。请求:1、淡付荣返还冀晓娜和张某某应分得土地补偿款29800元;2、诉讼费由淡付荣承担。

被告淡付荣辩称,征地款是分的6个人的生活费,冀晓娜他们三口人的开支都是从我手中花费的,征地款发下来后,我把以前因生活开支借的债务都还了,但还没有还完。张某某的抚养费现在张红军还在支付,征地款我有权领取。我管着6口人的生活开支,现在征地补偿款都花完了。

第三人张某某的述称意见同冀晓娜的诉称意见。

经审理查明,冀晓娜和淡付荣之子张红军于2011年11月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之子张某某由冀晓娜抚养。2011年8月2日郏县龙山街道东中心社区第三居民组分给淡付荣一家6口人土地补偿款每人14900元,其中包含有冀晓娜和张某某的土地补偿款,淡付荣认可其领取冀晓娜和张某某的土地补偿款。淡付荣提供借条一张,证明该款领取后用于偿还债务,冀晓娜对此否认。

以上事实有(2011)郏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书、郏县龙山街道东中心社区居委会证明2份、淡付荣提供的借条一张、2012年8月16日询问淡付荣的笔录及2012年9月20日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已经开庭质证及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淡付荣认可在郏县龙山街道东中心社区第三居民组领取冀晓娜和张某某的土地补偿款共计29800元,该款系冀晓娜、张某某应得的款项,要求淡付荣返还,本院应予支持。淡付荣辩称该笔钱领取后,用于偿还债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冀晓娜、张某某欠债的事实,对此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淡付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冀晓娜及第三人张某某土地补偿款29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元,由被告淡付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丽丽
代理审判员: 张潇
代理审判员: 朱彦军
二ο一二年 十月 八日
书记员: 罗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