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王xa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王XX,男,193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X,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XX(系原告二儿媳),女,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XX,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XA,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XX与被告王XX、王XA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1994年9月5日,原临潼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祖上遗留的宅基地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1年冬季,原告因该宅基地上的厦房倒塌欲建新房,但二被告于2011年2月28日却用挖掘机在原告该宅基地上动工建房,原告及家人阻挡,被告王XA动手殴打原告。后经村委会及公安机关处理未果,二被告仍未停止建房。据此,原告王XX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拆除已建房屋,并赔偿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1994年9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对原告王XX在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办事处北田村第五组的宅基地,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告夫妻及其子女一直在该宅基地上房屋内居住生活,原告夫妻及其子女为该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随着1994年下半年原告夫妻离家,其他子女成家后相继迁出,该宅基地遂一直由原告三子王XB使用。2009年1月原告夫妻返家后,居住在三子王XB购买的同村组二被告的房屋内。2010年12月17日被告王XX与原告三子王XB达成《庄基兑换议定书》,将双方之宅基予以兑换。2012年2月二被告以该协议为据建房,原告及其亲属阻挡,后经村委会及公安机关处理未果,当年3月11日二被告在兑换后的宅基地上建成砖混结构三间平房一座。综上所述,本案原、被告系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争议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王XX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永宏
二○一二年 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孟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