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上诉人乐清市××镇××会与被上诉人瞿某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镇××会,住所地:乐清市××镇××村。

法定代表人瞿乙。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瞿甲。

委托代理人倪某某。

上诉人乐清市××镇××会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乙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1)温乐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乐清市××镇××会法定代表人瞿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告瞿甲系乐清市××镇××村村民,1999年11月参与了该村第二轮土地承包。2005年9月9日,原告与非农户郑某结婚,婚后原告户籍未迁移出七村。2011年8月25日,被告乐清市××镇××会制定并通过了《七村安置地收益款分配条例》,将本村因集体土地被征用后,政府返还的一块“回扣地”,在2010年10月间与房地产开发商合作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以安置地收益款的名义予以发放。该条例规定,每位村民分配款由三部分组成,包括按在册人头人均分配4万元、另行补贴1万元及按承包土地权证登记人均分配3.5万元。分配对象为,本村纯农户且有土地承包权证的全额享受分配;本村女性出嫁后,户口未迁出的,其本人及其子女不给予人头分配款,有土地承包权证登记的,给予按权证分配份额。根据该条例,被告在发放安置地收益款时,向原告支付了按权证分配款额3.5万元,按人头分配款项未予支付。原告多次主张权甲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判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甲,既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更具有社会保障性质。该案所涉的安置地收益款,系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因政府返还的“回扣地”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衍生权乙,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分配权甲。原告虽已出嫁,但并未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任何权乙,仍属于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依法享有与本村其他村民完全相同的分配权乙。被告以原告系本村已出嫁女性由,将其按人头分配应得的权某某以剥夺,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乙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村民自治章某、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甲、民主权甲和合法财产权甲的内容”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清市××镇××会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瞿甲安置地收益分配款5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乐清市××镇××会负担。

宣判后,乐清市××镇××会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本案被上诉人要求分配的是一块村集体所有土地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取得的权乙,不是承包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款,原判认为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衍生权乙错误。二、土地补偿款在本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如何某某分配,属于法律赋予村民自治管理权能,村集体有权自主决定。况且本案不属土地补偿费分配,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三、判断一个农民是否属于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以户籍作为唯一认定标准,应以户籍与义务、承包土地相结合原则确认成员资格,被上诉人已多年未在本村生活,未履行村经济组织成员义务,原判仍确认其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相某某益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出嫁给非农户,没有在其他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甲,应属于上诉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上诉人平时在选举和计划生育等方面都享有相同的权甲和履行相同义务,在经济权乙上应当享有与其他成员完全相同的待遇。涉案款项是回扣地与房开公司合作经营所得的收益,是从被国家征用土地基础上衍生而来。被上诉人是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乙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并不是对用于分配的款项金额提起诉讼,应属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诉人的分配方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剥夺了被上诉人享有补偿款的权甲,应属无效。原判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安置地收益款分配方案不分配给被上诉人人头分配款是否合法有据。由于被上诉人属农嫁非妇女,根据上诉人的分配方案规定,被上诉人不享有人头分配款4万元和补贴1万元,被上诉人认为其权甲受到侵害提起诉讼,双方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涉案款项来源于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回扣地与房开公司合作开发收益,该收益来源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判认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权乙正确。被上诉人属农嫁非妇女,其户口一直未迁移,也未在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享受权乙,原判认定被上诉人属上诉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恰当。上诉人在自主分配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剥夺被上诉人的补偿款分配权乙,显然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主张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权甲合法有据,原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乐清市××镇××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戴真
审判员: 李晓光
审判员: 苏子文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