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大连市金州区新港街道第五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大连大峘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大连金州区王栋水产养殖场排除妨害浅海、滩涂使用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 告:大连市金州区新港街道第五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新港街道。

负 责 人:宋殿波,副主任。

被 告:大连大峘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长海县广鹿岛。

被 告:大连金州区王栋水产养殖场,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新港街道。

原告大连市金州区新港街道第五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大连大峘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大连金州区王栋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第二被告)排除妨害浅海、滩涂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2年7月1日,原金县人民政府向新港镇鲇鱼湾大队颁发了金水养字005号《浅海滩涂使用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执照确定的管养范围:东至干潮线外500米,西至老母猪礁,南至干潮线外500米,北至苏台子北沟口直至沙坨子北岸。管养面积5247亩。自1982年起原告即在上述规定区域从事海产品养殖。1987年原金县更名为金州区,1988年设立金州区新港街道第五居民委,承受原鲇鱼湾大队的权利、义务。1991年4月,上级政府新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港街道)与原告口头商定借用500余亩浅海、滩涂(老窝头以西),用于裙带菜养殖试验。1992年12月8日,新港街道在未征得原告意见的情况下,在转让其养殖场资产合同中,非法将借用原告的浅海、滩涂转让给“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现该公司的权利义务的承受人为大连大峘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一被告。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原告合法取得使用权的浅海、滩涂,是一种侵权行为。自1993年起,原告不断向新港街道主张权利,并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诉。诉讼中第一被告称1986年《渔业法》颁布后,原告持有的《执照》随之作废,与事实不符。原告认为第一被告所称“《执照》项下沙坨子至老母猪礁浅海、滩涂自1982年一直处于荒芜状态”没有证据证明,是否荒芜应由行政主管机关确认,相反,该浅海、滩涂未被确认荒芜、未限期开发,也未被吊销《执照》。2000年3月13日,金州区水产局证明“原金县人民政府1982年7月1日颁发给新港镇鲇鱼湾大队的《执照》继续有效”;2001年4月2日,新港街道向金州区水产局申请为原告重新办理“浅海滩涂使用执照”登记手续。原告认为其对两被告占用的浅海、滩涂享有使用权。诉讼中第一被告所称“上述浅海、滩涂使用权纠纷已与原告的新港实业总公司处理完毕”无证据支持,新港实业总公司与第一被告1994年10月8日签订处理上述浅海、滩涂使用权纠纷的《协议书》,并未得到原告的授权,故不代表原告,其《协议书》项下债权债务应由新港实业总公司独立承担。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排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对其浅海、滩涂使用权的妨害,本案受理费、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第一被告辩称:诉讼中原告出具的原金县新港镇鲇鱼湾大队1982年7月1日领取的《浅海滩涂使用执照》存根照片(以下仍简称执照)并非是现行有效的《国家海域使用许可证》,其只能证明原告历史上对《执照》项下的沙坨子至老母猪礁干潮线以南500米浅海、滩涂曾经有过使用权,该《执照》因1986年7月1日《渔业法》的实施而废止;金州区水产局2000年3月13日出具的“原金县人民政府1982年7月1日颁发给新港镇鲇鱼湾大队的《执照》继续有效的证明”无任何法律根据,此地区海域自1995年就属于大连市海洋局主管,金州区水产局无权出具此证明;原告诉称新港街道借用该片滩涂、海域搞裙带菜养殖试验,无证据支持不能成立;原告没有开发利用沙坨子至老母猪礁干潮线以南500米滩涂、海域,也无权出借该滩涂、海域的使用权;新港街道根据1991年市、区水产工作会议关于“大力发展养殖生产”的要求,向原告提出充分利用其积累的资金对毗邻的沙坨子至老母猪礁滩涂、海域进行开发、养殖,原告称该滩涂、海域水深、流大,不能打桩、市场状况不好,明确表示不能开发养殖。在这种情况下,在获得金州区水产局许可的前提下,新港街道出资成立了“大连市金州区新港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这样沙坨子至老母猪礁滩涂、海域才得以开发。养殖场共开发养殖面积约2 200余亩,放养台筏1 000个。此间,原告从未向新港街道和养殖场出具任何证件或表示其对毗邻滩涂、海域享有使用权。

1992年,由于市场和技术上的原因,养殖场亏损10万余元人民币,故决定转让养殖场的固定资产、养殖物资及其开发使用的滩涂、海域使用权,经过与“开发公司”协商一致,“开发公司”以550万元人民币将养殖场的全部财产及其开发使用的滩涂、海域使用权买断。“开发公司”几经变更,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为现大连大峘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取得上述滩涂、海域使用权后, 又开发了老窝头至老母猪礁间南部海域1 700余亩,均得到了金州区水产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和大力支持。


二00二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