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张家金与被告袁仁国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张家金(又名张甲金),男,1955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高沙镇巴水村车站组。

被告袁仁国,男,1967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高沙镇高沙城镇居民组株木山92号。

原告张家金与被告袁仁国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荷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房屋之间的1.5米空地,被告袁仁国占0.66米使用权,原告张家金占0.84米使用权,原告张家金在其使用权范围内进行建筑,被告袁仁国不得干涉、阻扰,原告张家金施工时,不得损坏袁仁国使用权范围内的空地,如有损坏,必须恢复原状。(张家金新修的山墙不准开窗)

二、被告袁仁国新修房屋在二楼开设的油烟孔,孔口不能直接对着原告张家金的房屋排放油烟,只能朝自己房屋上空排放;

三、原告张家金后面楼梯间超出的面积属原告张家金使用所有;

四、原告张家金原购买洞口肉联厂锅炉房二层如新修或翻修,只能按原墙翻修加层。但靠近被告袁仁国房屋后面不能开设窗户。张家金购买锅炉房的排水沟(新修)允许高出现有地面壹米(含壹米内)。

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审判员: 肖荷生
二○○九年 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