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许a与张a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许a,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张a,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现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许a与被告张a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a与被告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a诉称,原、被告系叠加式住宅的上下邻居关系。自原告于2004年入住该小区时起,被告多次故意向原告所居住的楼下阳台、阳光棚、院子内、大门口及小区的公共道路和绿化部分乱扔各种生活垃圾。被告还擅自改变公共排水设施管道,致使雨水和生活废水乱流。被告长年连续不断地采用向原告住宅及周边乱扔生活垃圾、排放污水的行为破坏和污染了环境,侵害了原告的居住权,使原告和家人不堪其扰,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精神和肉体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停止向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院内、铁门周边、铁门右侧两米范围内的绿化带上、x室北窗口2米左右范围内、x室西面1楼与2楼之间的雨棚上倾倒生活垃圾和排放生活污水;2、被告恢复公共排水管道的原状至当初开发商交房时候的状态;3、被告赔偿其对原告的居住权和精神侵害造成的损失计10,000元。

被告张a辩称,被告根本没有向原告楼下倾倒生活垃圾,这些垃圾都是原告伪造的,故不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请。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请,同意恢复公共排水管道的原状至当初开发商交房时候的状态。对原告的第三项诉请,因原告无相关证据,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a系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业主,被告张a系同号x室业主。x室与x室系同幢叠加式住宅。

又查明,x室外墙公共排水管道进行过改造。

以上事实,由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的第一项诉请系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停止侵害责任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排除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或预防将来必然会发生的侵害。而原告诉请所称之扔生活垃圾及排放生活污水的行为,既非持续性的,亦非将来必然发生的,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请,被告表示同意,与法无悖,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的第三项诉请,因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室外公共排水管道恢复至开发商交房时的状态;

二、驳回原告许a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晓勤
二oo九年 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