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关于上诉人王有发与被上诉人文秀敏为相邻污染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有发。

委托代理人聂文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文秀敏。。

委托代理人党阳。

上诉人王有发与被上诉人文秀敏为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09)唐民初字第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有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文方,被上诉人文秀敏及其委托代理人党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文秀敏、王有发系前后院邻居,文秀敏居南,王有发居北。文秀敏现居住的房屋于1999年翻建,翻建时在一楼后墙西边留一窗户,其后墙西南角是王有发一没有便池的简易厕所,2005年王有发对其居住的房屋也进行了翻建,并于2006年开办茶社。2008年王有发将原来的简易厕所东挪,改建成水冲便式厕所,供家人及茶社客人共同使用,并在原来厕所的位置堆放杂物。

原审另查明,1999年文秀敏翻建房屋时,与包括王有发在内的四邻签订调解协议,内容为:一、任何一户翻旧建新,对前一户留足50公分水道供双方使用,每户各用一半,并由建房户硬化成凹形水道;二、大门口处距离留够,用砖封着,各户共同遵守。王有发现称签订协议的目的是考虑到邻居关系,能让文秀敏顺利建房,而不是放弃该50公分水道的使用权。

原审中王有发提出反诉,请求文秀敏堵塞西房后墙1.5米以下窗户,屋顶雨水从前沿下水,并向其赔理道歉。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文秀敏、王有发为前后院邻居,文秀敏与王有发曾达成协议,任何一方翻建新房,对前一户留足50公分水道,供双方使用,每户各用一半,并由建房户硬化成凹形水道。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共同遵守。但王有发在翻建房屋时未按协议履行,在共同使用的50公分水道上修建厕所、堆放杂物,对文秀敏日常生活造成影响,故文秀敏请求王有发拆除厕所及堆放的杂物,应予支持。王有发反诉文秀敏堵塞后墙一楼西头1.5米以下窗户、从房屋前沿排水及赔礼道歉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王有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建在文秀敏房屋后墙50公分内排水通道上的厕所,清除所堆放的杂物;二、驳回王有发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l00元,反诉费50元,合计150元由王有发负担。

王有发上诉称:1、被上诉人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2、上诉人所建厕所在自己的宅基上,并未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故应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文秀敏答辩称: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不知的情况下,在被上诉人的后墙排水道中建厕所、堆放杂物,在室内设赌场,每天吵闹声、排便声不绝于耳,臭气熏天,严重影响被上诉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原审判令其停止侵害、拆除厕所、清除杂物适当。

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除与原审相同外,另查明:王有发在其家中设置了同时可容数十人娱乐的麻将场,除参与娱乐者外,围观人数亦不少。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有发在其屋后接近被上诉人文秀敏客厅后窗的地方构建明厕,且在家中设置可同时供数十人娱乐的麻将场,致使该明厕使用率极高,使用中的气味和声响严重影响了被上诉人文秀敏家的日常生活,违反了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其与文秀敏等邻居曾达成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协议。诉讼时效不适用于排除妨害请求权。故上诉人王有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有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车向平
审判员: 张南
二○一o年 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