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张杏诉被告张全友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张杏,女,汉族,1979年3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马德保,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全友,男,汉族,成年。

原告张杏诉被告张全友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全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原告在张庄组自己所有的宅基地上建了一栋砖混结构的两层楼房。随后住在原告家后面的张全友将我家房子的后墙当做猪圈的圈墙进行养猪,在养猪过程中,被告不顾原告的多次交涉,在紧贴着原告的墙角及墙体处挖坑,砌粪池、排粪沟,堆积猪的粪便,致使我家楼房的后墙墙角出现下沉,墙体出现裂缝,房间内装修受到严重破裂,家人的生活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不成,要求依法阻止被告张全友对原告所有的住房的进一步侵害。判令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房屋受到破坏的部分进行修复;赔偿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庭审中原告补充请求:判令被告把靠着我北山墙的粪池挪走;禁止靠着我的主墙体排污;禁止在我与被告之间的夹道养狗、养猪。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张杏与张全友系前后邻居。张全友房屋先建、围墙先砌。1990年10月21日原信阳县土地管理局给张杏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号信集建(90)字第152号]。2008年4月,张杏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起一栋砖混结构的两层楼房。2008年5月13日,信阳市房产管理局明港分局给张杏颁发了房产证(证号信房权证明港字第10—3—1763号)。

张杏房屋建起后,张全友不听劝阻,紧挨张杏的北山墙建粪池。张全友将其院墙与张杏楼房后墙之间的夹道当排粪沟使用,张全友将其院墙挖个沟,在其院墙与张杏楼房后墙之间的夹道养狗。致使张杏楼房的后墙墙角出现下沉,墙体出现裂缝。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排污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张全友紧挨张杏楼房北山墙建粪池,将其院墙与张杏楼房后墙之间的夹道当排粪沟,在其围墙与张杏楼房后墙之间的夹道养狗,对张杏造成了妨碍。张杏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院予以支持。张杏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其提供证据不足,本案不予支持,原告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全友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即将紧挨张杏楼房北山墙的粪池挪走(至少距离2米);禁止张全友向其院墙与张杏楼房后墙之间的夹道排污,当排粪沟使用;禁止张全友在其院墙与张杏楼房后墙之间的夹道养家畜。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全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祥斌
审判员: 王春勇
审判员: 刘书强
二○一二年 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