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某。

被告:朱某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某乙。

委托代理人:郑志福,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根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某乙、郑志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被告是原告女婿。2006年初,原告自筹资金在本村的承包地上搭建了猪栏500余平方米,从事养猪业。2011年原告又与他人组建了生猪专业合作社。2012年1月18日,被告恶意从外面拉了两拖拉机泥沙石料将原告养殖场(猪棚)通行多年的道路封堵,致使原告的必经之路无法通行。原告多次找村两委会请求调解,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原告通行的道路是多年形成的通道,且该道路本来就是原告自己的承包地与国家已经征用的土地,被告封堵原告通道的行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自行清理封堵在原告养殖场(猪棚)出路通道的泥沙石料;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某甲辩称:1、原告说被告把通行的道路封堵不事实,这条道路是被告修建的,不是原告多年通行的道路;2、原告诉称是唯一的通行道路不事实,原告自己有后门可以通行;3、原告的养殖场有污染,被告为了良好的生活质量,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常山县青石镇湖头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笔录(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证据2、照片4张,用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被告将泥沙石料堆在自己修建的道路上,与原告没有关系。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但不能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被告朱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申请证人朱某丙出庭作证,朱某丙的证人证言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争议的通行道路是国家征用的土地和由被告修路的事实。经质证,原、被告对该份证人证言均无异议。本院对朱某丙的证言予以确认,可以证明2008年6月被告出资修建原、被告争议的该出路通道的事实。

法院依职权到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经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可以证明原、被告争议的通行道路上被告堆放了泥沙石料的事实。

综上,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原、被告的房屋东西相邻。2006年初,原告自筹资金在自己房屋的后面(北面)承包地上搭建了猪栏500余平方米,从事养猪业。2008年6月被告出资做包坎修整了自己房屋东边的出路通道。2012年1月18日,被告拉了两拖拉机泥沙石料堆放在自己房屋东边的出路通道上。原、被告发生纠纷后,经村两委会调解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自行清理封堵在原告养殖场(猪棚)出路通道的泥沙石料;判令被告赔礼道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另查明,原、被告争议的该出路通道,并非原、被告双方的承包土地,系国家因为建造衢常铁路而征用了他人的承包土地。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原、被告的房屋东西相邻,双方的房屋均是坐北朝南方向,原告的房屋位于被告房屋的西边。被告堆放的泥沙石料如影响他人正常通行则应当排除妨碍,及时清理堆放的泥沙石料。现被告将泥沙石料堆放在自己房屋东边的位置,属于国家建设衢常铁路时已经征用的土地上。原告出入猪棚可以通过自己房屋的后门通行,故对原告的正常通行未造成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自行清理封堵在原告养殖场(猪棚)出路通道的泥沙石料、判令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争议的该出路通道不是原告多年通行的道路及原告自己有后门可以通行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款缴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市建行营业部,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05636901。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叶根香
二0一二年 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