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仇某诉被告曹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仇某,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a区a路a弄a号a室。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b区b路b弄b号b室。

被告曹某,女,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a区a路a弄a号c室。

委托代理人蔡某,女,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d区d街d号。

原告仇某诉被告曹某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章某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某及委托代理人吴某,被告曹某及委托代理人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仇某诉称,1986年原告和被告两家刚搬进来时都没有铁门,后来两家各自安装了防盗铁门,且两家的防盗铁门均朝内开。几年前,被告家换了一扇反向开门的防盗纱门,阻碍了原告及其家人的正常通行。同时,被告将燃气热水器和油烟机的排气管道均安装在公共走廊内,每天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导致原告无法开门通风,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且被告卫生间安装了两个排气扇,直接将洗手间的臭气排放在原告家的正门口,导致家门口臭气熏天,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质量,故请判令:1、被告拆除防盗铁门;2、被告将燃气淋浴器的管道接到室外;3、被告将油烟机管道接到室外;4、被告将卫生间的两只换气扇拆除一只,另一只接到室外。

被告曹某辩称,被告安装的是折叠铁门,未对原告构成影响。被告同意将燃气淋浴器的管道接到室外,被告家中没有油烟机,仅有排风扇,排风扇还是按原告的提议安装的,且排风扇是向内抽风的。卫生间装换气扇是因为原告安装了铁门,被告才予以安装的,如果原告拆除了防盗铁门,被告愿意拆除换气扇,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仇某住上海市a区a路a弄a号a室,被告曹某住上海市a区a路a弄a号c室,两家为邻居关系。几年前,被告在自家门前安装了折叠铁门,并将燃气淋浴器的管道接在公共走廊里,卫生间安装了两个换气扇。另查明,被告并未安装油烟机仅安装了排风扇。

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各自的户籍资料、各自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为证,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仇某和被告曹某两家为邻居关系,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两家应秉着团结互助、互为方便、互相谅解的原则处理两家的相邻关系纠纷。被告曹某家安装的铁门为折叠式,并没有占用楼道的公共空间,对于原告的正常通行并没有构成实质上的影响,故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第二项诉请,被告已在法庭上同意将燃气热水器管道接至楼外,本院予以准许。但管道的安装应紧贴走廊并通向室外,以避免新的相邻妨碍。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油烟机管道接到室外的要求,因被告安装的非油烟机而是排风扇,且该排风扇距离原告进户门较远,未对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实质上的影响,故对于这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将卫生间两只排气扇拆除一只、另一只接到室外的要求,本院认为被告卫生间的排气扇正对原告家的正门口,排气扇所排出的不洁气体给原告的生活必将造成较大的困恼和影响。被告亦表示在原告拆除其防盗铁门通风良好的情况下,自愿将上述两个排气扇予以拆除,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a区a路a弄a号c室房屋厨房内安装的燃气热水器的管道沿走廊顶部接至室外。

二、被告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市a区a路a弄a号c室卫生间内安装的两个换气扇予以拆除。

三、驳回原告仇某的其余诉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仇某负担人民币10元,被告曹某负担人民币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章晨煜
二〇一二年 六月 一日
书记员: 陈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