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吴小玲与被告李生友相邻通行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吴小玲,女。

委托代理人:朱全胜,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生友,男。

委托代理人:胡贵福,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小玲与被告李生友相邻通行纠纷一案,原告李小玲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具状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小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全胜、被告李生友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贵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小玲诉称:吴小玲与李生友系同村同组村民,南北相邻而居,吴小玲家与李生友家之间有一条东西向的通道。1999年,桐贵村在李生友家南面新建一条砂石路,加上原东西向老路逐渐荒废,吴小玲只得从李生友家东侧的通道通行,此通道连接李生友家前面的砂石路。2011年2月,李生友在吴小玲通行的通道南面新建了厕所、猪圈,使原有通道变窄,同年11月20日,李生友又在通道北侧建厨房,将原有通道堵死,致吴小玲无法通行。综上,李生友无故堵塞吴小玲一直通行的历史通道,对吴小玲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侵害,故请求判决李生友立即排除妨碍,恢复通道的畅通。

李生友辨称:一、李生友与吴小玲仅是同组村民,并不相邻而居。吴小玲家与李生友家之间有条东西向的通道是事实,此条道路是本村本组历史性的通道,吴小玲及其他村民均通过此通道出行。二、吴小玲诉称的砂石路确实存在,但并不在李生友家东面拐弯处,距李生友家房屋有百米之远。三、案外人李志勇家在李生友家东面,两家相邻而居,两家房屋的间距不足10公分。因此,吴小玲诉称李生友与李志勇家房屋之间的空隙系历史通道不是事实。四、吴小玲诉称李生友将其原有的通道完全堵死不是事实,李生友修建厕所、猪圈并未占用吴小玲的历史通道,吴小玲现仍有通道供其出行。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吴小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吴小玲家、李生友及案外人李志勇家房屋均坐北朝南而建,李生友、李志勇家房屋在吴小玲家房屋南边,李志勇家房屋在李生友家房屋东边。吴小玲家房屋与李生友家房屋之间有一条东西向的通道,因年久失修,通行多有不便。李生友家房屋南边有一条砂石路,属村级公路。2011年农历正月之前,吴小玲家一直从李生友家与李志勇家之间的通道向南行至村级公路,该通道系吴小玲一家的历史通道。2011年正月,李生友家在其房屋东边修建厕所及猪圈,吴小玲发现后予以阻止,双方当事人为此发生纠纷。同年11月,李生友又在其房屋东边修建了厨房及围墙,围墙圈好后,围墙与李志勇家房屋之间的距离尚有1米多。在此通道上,李生友家种有一棵桦树,李志勇家种有三棵树,且李生友还在该通道中间堆放了树枝等杂物,影响了吴小玲一家的通行。2011年12月19日,吴小玲诉诸本院,要求李生友排除妨碍,恢复通道的畅通。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吴小玲一家在2011年农历正月之前一直从李生友与李志勇家房屋间的通道上通行,该条通道可视为吴小玲家的历史通行道路,2011年11月,李生友在修建厨房及围墙后,致使原有通道变窄,并在通道上堆放了树枝等杂物,对吴小玲一家的通行权构成了妨碍。故吴小玲要求李生友排除妨碍,保持该通道畅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生友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通道(其修建的围墙与案外人李志勇家房屋间的通道)上的树枝等杂物清理完毕,并将通道上的一棵桦树砍伐完毕,保持该通道的畅通,供原告吴小玲一家通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生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陈刚
审判员: 吴小安
审判员: 吴新辉
二○一二年 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