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姚某、杨某、姚某与李某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姚某,男。

原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姚某,身份事项同上。

原告姚某,男。

委托代理人姚某,身份事项同上。

被告李某,女。

原告姚某、杨某、姚某与被告李某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起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暨原告杨某、姚某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杨某、姚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原告居住在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被告居住在同楼某室。2007年11月初,被告家中水管爆裂,引发积水,致原告家客厅墙壁、地板受损。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修理费2,766元。

被告李某辨称,2007年11月事发当天,被告家中厨房水管爆裂,造成原告家中渗水,但原告要求费用过高,被告同意赔偿原告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屋房屋产权人,原、被告系左右邻居关系。2007年11月,被告家中厨房水管爆裂,引发积水。原告表示因被告家中积水,致使家中客厅墙壁、地板受损。2009年6月,原告自行购买地板并找装潢公司对客厅墙壁及地板进行维修、更换,共计花费2,808元,对于上述费用,原告表示要求被告赔偿2,766元。

上述事实,有照片、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信息、购买地板发票、维修费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住房毗邻,彼此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应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日常生活中,因一方对另一相邻方产生排水等方面的影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家水管爆裂与原告房屋渗水受损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出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费用在合理性、必要性方面与本起事故存在关联,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由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的赔偿额为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某、杨某、姚某维修费人民币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周起雷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