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胡某、魏某某、魏某某与林某某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胡某,女。

原告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原告魏某某之妻),女。

原告魏某某,女。

被告林某某,男。

原告胡某、魏某某、魏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暨原告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原告魏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魏某某、魏某某诉称,被告在对其居住的宝山区某路某弄号某室房屋装修时,因施工不当,造成原告居住的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房屋卫生间、北面卧室屋顶、墙面多处渗水,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修复某路某弄号某室房屋卫生间的渗水部位。

被告林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房屋产权人,被告系某路某弄号某室房屋产权人。双方系上下邻居关系。因被告房屋卫生间存在渗水问题,导致原告居住房屋的卫生间、北卧室的屋顶受潮,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修复渗水部位。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信息、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已经庭审查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房屋的所有人在使用房屋时不应侵犯相邻方的合法权益。由于被告家中卫生间存在渗水问题,导致原告的财产受损,被告理应修复渗水部位。被告未到庭应诉,应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位于上海市某路某弄号某室房屋卫生间的渗水部位。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斌
二o一o年 二月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