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戴某与被告王某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戴某,男。

被告王某,男。

原告戴某与被告王某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因被告在装修房屋时擅自将公共烟道堵塞,造成原告家中的油烟无法排出室外,故起诉要求被告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康八村某室房屋中的公用烟道恢复原状。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拆除烟道时原告并未表示不同意,并非因被告拆除烟道导致原告家中烟道堵塞,现被告同意将烟道恢复原样。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上海市宝山区共康八村某室房屋承租人,被告是该号某室房屋承租人,双方系上下邻居。被告在装修自家房屋时曾拆除室内的公用烟道。原告认为,被告拆除烟道后,原告曾向其提出异议,被告虽作了恢复措施,但未能恢复原样,由此导致原告家中排烟不畅,原告遂涉讼。

以上事实,有公房租赁凭证、照片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相邻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互谅互让、互为便利,公平合理地处理好相邻关系。原告认为被告拆除烟道的行为妨碍了原告家对油烟的排放,鉴于被告同意将自家的烟道恢复原状,该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康八村某室房屋中的公用烟道恢复原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斌
二o一一年 一月 六日
书记员: 周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