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陈某某、陈某与被告孙某某、洪某某、洪某某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陈某某,男,

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女,

被告孙某某,女,

被告洪某某,男,

被告洪某某,男,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某、陈某与被告孙某某、洪某某、洪某某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葛燕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陈某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孙某某、洪某某、洪某某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陈某诉称,2010年7月,被告对于其房屋进行野蛮装修,造成原告房屋顶部及墙面开裂,并有渗水。且将原告房屋平顶打穿。经多次调解未成,故原告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房屋修理费5,532元、家具搬移及保护费250元、地板、地面保护费200元、保洁费150元。

被告孙某某、洪某某、洪某某辩称,装修房屋属实,但原、被告居住的小区房屋质量本来就差,且装修前曾告知原告,原告家的损失并非被告造成,故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2010年7月,被告对于自家房屋进行装修,造成原告家房间及客厅顶部开裂、墙壁涂料起泡,并造成原告家厨房间顶部渗水。

以上事实,有照片、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质证属实,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因装修房屋造成原告家房屋损害,应当予以赔偿。至于原告的损失,结合本案实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房屋修理费2,500元。原告其它诉请,并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洪某某、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陈某房屋修理费人民币2,500元。

二、原告孙某某、洪某某、洪某某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孙某某、洪某某、洪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燕峰
二〇一一年 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