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澄迈县金江镇美亭村民委员会军路村村民小组诉被告黄时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澄迈县金江镇美亭村民委员会军路村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黄辅清,村民小组长。

被告黄时兴,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澄迈县金江镇美亭村民委员会军路村村民小组人。

原告澄迈县金江镇美亭村民委员会军路村村民小组(下称军路村民小组)诉被告黄时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学信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军路村民小组的法定代表人黄辅清,被告黄时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军路村民小组诉称,军路村民小组现有30多户,人口200余人,是美亭地区最小的村庄。军路村民小组在农村体制改革时期和全国各地一样,将土地分包到各农户。当时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为统筹集体资金用于村庄发展,经村民会议决定,“祖墓岭”100亩坡地不分包到农户,作村集体公共用地,由村民小组统一管理使用。该地于2004年9月经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确认编号C048034宗地。为管好这100亩土地,村民小组组织村民于1991年期间在该地种上小叶桉树,至今已砍三、四代树,用卖树款办理本村公益事情。今年4月期间,被告黄时兴目无党纪国法,胆大包天,强行侵权在本块集体林地间种上橡胶树苗,约160株,面积约6亩。被告黄时兴擅自占地种橡胶的行为,损害了军路村全村村民的权益。事情发生后,军路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会议,责令被告自行处理迁移,并申请金江镇政府及金江司法所美亭工作站多次调解无效,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排除妨害,清除在军路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祖墓岭”种植的全部橡胶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3000元,包括诉讼人员误工费。

被告黄时兴庭上口头辩称,被告承认约100亩的林地是属于村民小组的,但该地的部分土地是被告最先在1980年开垦种植短期农作物,1991年村集体才在这块地上开始种植小叶桉树。被告承认今年4月在林地的小叶桉树间隙里种植了约160株橡胶树,占地约4亩。作为本村民小组的村民,被告有权使用村集体的土地,且也有村干部占用这块土地种植,如果村集体要统一收回土地,被告无异议,但是不能只收回被告的,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申请报告书,证明村民代表(一户一名)曾要求镇政府处理过此事;2、1991年造林检查验收野外登记表,证明小叶桉树种植的亩数;3、金江镇军路村民小组宗地图,证明涉诉地属于军路村民小组所有;4、照片,证明被告黄时兴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种植了橡胶树苗。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证据2、3、4均无异议;被告虽对证据1提出了异议,具体指认黄国新的签名和捺印不是其本人所为,但是经本院庭后上门向黄国新调查核实,黄国新自认签名和捺印属实,且当着调查法官的面重新署上名字,故被告的异议意见不予采纳。本院对以上四份证据均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原、被告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经政府部门确权,2004年9月,澄迈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将编号为C048034宗地,确认为军路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本案争议所涉的位于军路村民小组“祖墓岭”100亩林地,在本宗地范围内。“祖墓岭”100亩林地从1991年开始由军路村民小组集体统一管理使用,种植的小叶桉树已由村集体砍伐出售至少有二代,收益用于村集体的公益事业。被告黄时兴是军路村民小组成员,于2012年4月在该地范围内种植橡胶树约160株,占地约4亩。被告的用地行为发生后,军路村民小组召开以户为代表的村民会议,并将情况报请金江镇政府及金江司法所美亭工作站调解,责令被告自行处理迁移所种的橡胶树苗,但被告至起诉前一直未予自行迁移。

本院认为,位于军路村民小组“祖墓岭”100亩林地,是经政府职能部门确权属于军路村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被告黄时兴作为军路村民小组成员,有权通过依法承包使用本集体的土地,但被告未经合法途径取得承包经营权,就擅自在村集体的留用地上种植橡胶,其行为妨碍了原告对集体留用林地的正常管理和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在庭上辩称村干部也有人占用这块土地,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经现场察看,也未能核实。若还有其他侵权人同样未经合法承包就占用村集体的土地,也应依法受到处罚,而非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原告经召开村民会议,决议将100亩林地继续作为村集体的留用林地,要求被告排除妨害,清除其在“祖墓岭”上种植的橡胶苗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3000元,包括诉讼人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除诉讼费外,因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也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黄时兴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除其在“祖墓岭”种植的全部橡胶树苗,将地归还原告澄迈县金江镇美亭村民委员会军路村村民小组。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黄时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送递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学信
二o一二年 九月 三日
书记员: 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