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苏xx、苏xx与被告任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苏xx,女,20xx年x月x日生,现住上海市黄浦区x室。

法定代理人苏xx(系原告苏xx之父),住上海市黄浦区x室。

原告苏xx,男,19xx年x月x日生,香港居民,港澳通行证号码:h075795xxxx,现住上海市黄浦区x室。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洪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金xx,上海市虹口区xx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xx、苏xx与被告任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2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委托代理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委托代理人金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xx、苏xx诉称,两原告系父女关系。2011年2月,原告苏xx之母(原告苏xx之妻) 龚x去世。同年4月,经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龚x之母任x放弃对龚x财产的继承,龚x的遗产由两原告继承。嗣后,两原告将翡翠戒指二枚、翡翠手镯一个(以上三件饰品以下简称涉讼饰品)暂放在任x处做纪念。2011年10月,任x去世,涉讼饰品被被告拿走,拒不归还两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涉讼饰品。

被告任xx辩称,涉讼饰品并不包含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文书的遗产范围。任x放弃继承龚x遗产时,原告苏xx承诺涉讼饰品归任x所有,故涉讼饰品产权归任x所有。嗣后,任x将涉讼饰品赠与被告,故要求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苏xx与龚x系夫妻关系,原告苏xx系两人之女,任x系龚x之母,任x系被告任xx姑母。

2012年2月,龚x因医疗事故去世。2011年3月,任x、苏xx委托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龚x生前在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陆家嘴支行保险箱内的物品进行了公证,涉讼饰品在(2011)沪东证字第5598号公证书中确认属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保险箱内的物品。2011年4月15日,任x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龚x的遗产。同日,原告苏xx向任x出具承诺书一份,言明:因龚x去世,留有保险箱内物品若干,为方便相关手续办理,任x放弃对箱内物品的继承,现苏xx并代表苏xx承诺,待继承完毕后,翡翠戒指二枚、翡翠手镯留给妈妈任x作为记(应为纪)念。上述承诺书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方方作了见证。同年4月19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2011)沪东证字第7630号公证书,确认任x放弃继承龚x的遗产,龚x遗产由两原告继承。嗣后,原告苏xx将涉讼饰品交任x。

2011年10月,任x因病去世。现涉讼饰品在被告处。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2011)沪东证字第5598号公证书、(2011)沪东证字第7630号公证书各一份,被告提供的承诺书一份以及本院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调取的照片三页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争议一在于涉讼饰品是否包含在(2011)沪东证字第5598号公证书内。从本院向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调取的照片看,涉讼饰品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拍摄的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浦西支行保险箱内三件饰品一致,故本院确认涉讼饰品属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文书中龚x的遗产范围。

本案争议二在于涉讼饰品所有权归属问题。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书内容看,任x放弃了对涉讼饰品的继承权,但任x在表示放弃继承龚x遗产的同时,原告苏xx向任x出具了承诺书,认为为方便相关手续办理,任x放弃对保险箱内物品的继承,承诺待继承完毕后,翡翠戒指二枚、翡翠手镯留给任x作为纪念。虽承诺书中未直接表明涉讼饰品的产权归属,但从承诺书内容看,任x放弃对保险箱内物品的继承基于方便办理相关手续,且从任x表示放弃继承及原告苏xx出具承诺书时间看,二者是同时进行的,原告苏xx出具承诺书也是为了保证任x取得涉讼饰品,显然原告苏xx将涉讼饰品留给任x作为纪念,是承诺将涉讼饰品产权给任x,故涉讼饰品所有权属任x所有。两原告以涉讼饰品权利人要求被告返还无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至于任x是否将涉讼饰品赠与被告,与本案属两个法律关系,两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xx、苏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苏xx、苏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宣志慧
人民陪审员: 张友根
人民陪审员: 梁爱萍
二〇一二年 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廖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