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张xx与被告薛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张XX,女,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市XX村社区X号楼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陈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XX,男,1964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村村民,住本市XX村社区X号楼X单元X层西户。

原告张XX与被告薛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合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2009年原告作为被拆迁人,碑林区拆迁办确定给原告张XX安置房一套,位于优座华城X号楼XX层XX号。后拆迁办通知村民领取回迁安置协议时,由于原告不识字且腿脚不方便,手续办理均由被告传达递交。在领到回迁安置协议后,被告迟迟不将协议交还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入住新房。此事经多次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与碑林区拆迁办所签订的回迁安置协议,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薛XX辩称,拆迁协议一直在本人处存放,手续也是由其办理的。因家庭内部本身有矛盾,原告要协议,必须腾交出被告的房子,原告由谁监护也要确定,这些矛盾解决自然会将协议归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均系XX村村民,拆迁之前原、被告一直在同一院内共同居住。2009年7月7日,被拆迁人张XX即原告与拆迁人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城改办”)签订《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住宅)》(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现由被告占有。《协议书》系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经原告核实,与其诉争标的一致。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矛盾纠纷调解书等相关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诉争《协议书》系原告与城改办签订,被拆迁人是原告,《协议书》是城改办为原告拆迁安置房屋的凭证,属原告个人财产,原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协议书》的权利,被告无权占有。被告辩称家庭内部存在矛盾不能归还原告《协议书》,因家庭矛盾并非本案诉争,故被告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协议书》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判决如下:

被告薛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原告与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小组办公室签订的《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住宅)》返还原告张XX。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合瑞
二〇一二年 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