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何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道江镇XXX。

被执行人何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规划局职工,住湖南省道县XXX。

本院在执行何某某与何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1)道法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何昌村于2012年9月14日支付了26000元,并与申请执行人何峰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道法民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颂成
二0一二年 九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李舒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