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沃x寅与被告沃x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沃x寅

法定代理人孙xx

被告沃x安

委托代理人曹xx

委托代理人徐xx

原告沃x寅与被告沃x安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华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x寅及其法定代理人孙xx、被告沃x安的委托代理人曹xx、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沃x寅诉称:原、被告系姐弟。本市xx号二层统楼(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系原、被告母亲张xx,张xx2001年1月去世后,该房屋承租人未作变更。系争房屋隔成两间,原由原告与张xx居住前间,被告居住后间。2001年原告劳动教养一年,期满后仍居住系争房屋。2003年原告因患精神病住院三个月,出院后,被告不允许原告入住系争房屋。之后,原告一直在外借房居住至今。原告户籍在系争房屋,且他处无房。现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对xx号二层统楼享有居住权,并要求被告排除对原告入住该房屋的妨碍。

被告沃x安辩称:原告所述系争房屋的承租、户籍情况属实。原告原居住系争房屋,2003年原告自行搬出。之后,原告曾撬开被告房门,擅自拿走被告的一些贵重物品。目前系争房屋由被告及其儿子、孙子三人居住。现被告同意原告居住系争房屋,但仅同意原告居住后间,且要求双方分门进出,水、电、煤费用分开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姐弟。本市xx号(原门牌号为xx号)二层统楼承租人为原、被告母亲张xx,使用面积26平方米。该房屋原由原、被告及张xx共同居住。2001年1月张xx死亡后,系争房屋承租权未作变更。2003年原告搬离系争房屋。目前,系争房屋内有原、被告及被告之女曹xx三人户籍,被告在外借房居住。

上述事实,由系争房屋户籍资料、租用公房凭证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户籍在系争房屋,在其搬离系争房屋前长期居住该房屋,且原告他处无房,因此,原告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现原告要求确认其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并要求被告排除居住妨碍,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仅同意原告居住后间,且要求双方分门进出,水、电、煤费用分开支付的意见,因原、被告对于系争房屋居住使用的具体方案,应由原、被告自行协商确定,不属法院管辖范围,本院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沃x寅对xx号二层统楼享有居住权;

二、被告沃x安排除对原告沃x寅居住使用xx号二层统楼的妨碍。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华琴
二〇一二年 六月 八日
书记员: 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