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陆xx与被告杨x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陆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女,19xx年x月x日生,香港居民,住址不详。

原告陆xx与被告杨x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x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诉称,2005年10月1日,原告与被继承人杨x签订遗赠抚养性质的《杨x、陆xx义结父女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自签订协议后照顾杨x的生活起居,直至杨x百年送终,由原告替杨x归还所借唐xx债务人民币4万元(币种下同),由原告出资装修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沂路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在杨x百年后,由原告归还购房时杨x所支援之购房款14万元。杨x承诺百年后将本人所有的不动产与动产全部遗留给原告。上述协议由原告及杨x签字并盖章确认,并由协议执行人唐xx、在场证明人李xx签字。

协议签订后,原告替杨x归还了唐xx借款4万元,出资装修了系争房屋,并一直照顾原告的起居生活。2009年11月,杨x自愿将系争房屋一半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2010年6月29日,杨x因病去世,原告为杨x操办了丧事。2010年7月4日,在唐xx见证下,原告向杨x子女归还了14万元。2010年7月6日,原告在文汇报上刊登公告,表示接受杨x的遗赠。

杨x生前未结婚,亦未有子女。杨x有同胞兄弟姐妹四人,姐姐杨x于1999年去世,姐姐杨x于1996年去世,哥哥杨x于1987年去世。因此,被告杨x系杨泰唯一法定继承人,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遗赠抚养协议的全部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因此系争房屋属杨x的份额应归原告所有,故原告起诉要求系争房屋归原告所有。

原告为此提交如下证据:1、《杨x、陆xx义结父女协议书》一份,以此证明原告与杨x曾签订了具有遗赠抚养协议性质的协议书;2、证人唐xx证人证言及当庭证词、2010年7月4日杨澄子女收条一份、单据十四份,以此证明原告按约履行了《杨x、陆xx义结父女协议书》的全部义务;3、杨x户籍证明、火化证明、杨x户籍资料、上海冠生园添加剂制品厂证明各一份,以此证明杨x的法定继承人现只有被告一人;4、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一份,以此证明系争房屋一半产权属于杨x遗产;5、文汇报公告一份,以此证明原告在2010年7月6日接受了遗赠。

被告杨x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杨x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的事实属实。

本案在起诉时,原告曾将杨x作为本案被告,后经查明杨x已于1996年去世,故杨x并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抚养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与被继承人杨泰签订的《杨x、陆xx义结父女协议书》实为遗赠抚养协议。在上述协议中,原告应当履行照顾杨x的生活起居,直至杨x百年送终,归还唐xx债务4万元,出资装修系争房屋,归还杨x14万元的义务后方可受赠杨x的遗产。根据庭审调查,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上述义务,因此原告享有受赠杨x遗产的权利。被告杨x虽为杨x的法定继承人,但根据杨x与原告的遗赠抚养协议,被告杨x不具备继承杨x遗产的权利。现系争房屋产权属杨泰和原告共同共有,系争房屋一半产权属杨x遗产,原告有权继承杨x上述遗产,故原告要求系争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应当指出的是,被告杨x在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应视为被告杨x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杨x自行承担。鉴于原告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故上述费用由原告负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归原告陆xx所有。

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10元,由原告陆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宣志慧
人民陪审员: 梁爱萍
人民陪审员: 原金培
二〇一一年 六月 三日
书记员: 廖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