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李玉娥诉被告王建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李玉娥,女,65岁。

委托代理人冉玉良,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宏,男,生于1974年11月24日。

原告李玉娥诉被告王建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宏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被告与原告之女李雪峰结婚。2006年我与被告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了公证。2008年之前被告每月给我生活费,之后被告就不再给我生活费,也不来看我。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

被告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建宏于2003年与原告之女李雪峰结婚。2006年2月21日原告李玉娥感觉被告能尽到生养死葬义务,经慎重考虑,与被告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且同日在淅川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06)淅证民字第32号,协议约定“赠与人李玉娥拥有座落在淅川县城关镇狮子路居委会一组砖混结构房屋壹座,壹层共五间(三间主房、二间偏房)......及配套附属设施和所使用的宅基地一并赠给受赠人王建宏所有、使用”。被告自2008年外出打工至今,不给原告打电话,不寄生活费。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鳏寡老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是为老有所依,寻求生活和精神上的照顾和慰藉,而被告作为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为享有约定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被告常年外出打工,怠于对原告进行生活上的帮助和情感上的关怀,现被告多年停止给付原告生活费,目前原告生活困难,已无法实现自己当初订立合同的目的,故原告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李玉娥与被告王建宏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

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白淼
审判员: 邓峰
人民陪审员: 李成
二0一二年 七月 十日
书记员: 王书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