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遗赠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王某某,女。

法定代理人倪某某,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林某,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上海嘉创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桂某某,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遗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燕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倪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林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被继承人张某某系被告父亲。张某某生前曾多次表示为答谢原告之母十年来的照顾,过世后要将上海市宝山区某村某号某室房产赠与给原告。2010年7月16日,张某某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再次确认将上述房屋赠与原告。2010年9月17日,张某某因病去世。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诸法院,要求继承上海市宝山区某村某号某室房屋。

被告张某某辩称,其系被继承人之子。被继承人生前并无遗嘱,原告之母亦未曾照顾被继承人十年,且被继承人生前患有精神疾病,即便有遗嘱,该遗嘱亦属无效,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被继承人张某某之子。1997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书面函,表示张某某系孤儿,患有精神分裂症,丧失行为责任能力,故由该局担任张某某的监护人。1997年10月,张某某与蔡某某离婚,同时确定被告随蔡某某共同生活。1999年6月,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医学鉴定室出具鉴定书,确定张某某患有情感性精神障碍,并表示此类精神疾病具有反复发作倾向,建议出院后继续药物巩固治疗。2006年,张某某至上海市闸北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3个月,出院诊断为情感性精神障碍。2010年,张某某每月均至上海市闸北区精神卫生中心配药(百忧解等)。2010年9月,张某某死亡,遗有上海市宝山区某村某号某室房屋。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出示张某某向原告之母发送的手机短信,内容为“……关于我的房子给某某的事情,按约办理……”被告并不认可该短信的真实性。

以上事实,有民事调解书、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函、鉴定书、病史摘抄、住院病案摘抄、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手机短信,其真实性被告并不认可,而原告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另,被继承人患有精神疾病,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便其确实对讼争房屋的处理立有遗嘱,该遗嘱亦应属无效。综上,原告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某要求继承上海市宝山区某村某号某室房屋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王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张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燕峰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