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王××与被告贺××法定继承、遗赠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王××。

委托代理人李东方,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媛,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

原告王××与被告贺××法定继承、遗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卫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东方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自己系王某某的侄子,被告系王某某的养女。王某某于2010年12月9日去世,其生前于2010年5月30日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表示其位于上海市凉城路×××弄××号×××室房屋产权遗赠给王××继承。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另被继承人留有银行存款1万元应归被告所有。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了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镇江××厂出具的证明,本院(2010)虹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证明王某某于2010年12月9日死亡,其系王某某的侄子,被告系王某某的养女,上海市凉城路×××弄××号×××室房屋产权属王某某所有;2、王某某于2010年5月30日自书遗嘱一份,以证明王某某表示上海市凉城路×××弄××号×××室房屋产权遗赠给侄儿王××继承;3、户名为王某某账号为09-154101130××××××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一张,以证明王某某留有存款1万元。

被告贺××未到庭答辩,庭审后来院表示,同意上海市凉城路×××弄××号×××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接受王某某遗留的存款1万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王某某的侄子,被告系王某某的养女。王某某于2010年12月9日死亡。位于上海市凉城路×××弄××号×××室房屋产权属王某某所有,王某某于2010年5月30日立自书遗嘱一份,表示该房屋产权遗赠给侄儿王××继承。王某某留有账号为09-154101130××××××中国农业银行存单一张。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遗赠人王某某生前立有自书遗嘱明确表示上海市凉城路×××弄××号×××室房屋产权遗赠给原告,故原告要求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其所有,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系被继承人王某某的养女,对王某某的遗产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故被告要求继承王某某名下的存款1万元。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凉城路×××弄××号×××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所有;

二、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为王某某账号为09-154101130××××××的存款本息归被告贺××所有。

本案受理费10,900元,减半收取5,450元,由原告王××负担5,350元,被告贺××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卫民
二o一一年 三月 一日
书记员: 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