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
被告刘某
被告刘某
被告刘某
被告王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刘某、刘某、王某遗赠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某路365弄7号804室房屋属于刘某名下预告登记的产权份额归原告刘某所有;
二、原告刘某以上述财产价值为限,对被告王某所负被告刘某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张旭卫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