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戴某
原告朱某诉被告戴某分家析产、遗赠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某二村166号206室房屋由原告朱某、被告戴某按份共有(比例为:各占二分之一)。
本案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由原告朱某、被告戴某各半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原告朱某、被告戴某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金娣 审判员: 陆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 五日 书记员: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