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徐魁诉被告徐义、张晓茜、徐炜晨、徐勇、徐仁遗赠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徐魁,男,汉族,44岁。

被告徐义,男,汉族,48岁。

被告张晓茜,女,汉族,60岁。

被告徐炜晨,女,汉族,25岁。

被告徐勇,男,汉族,46岁。

被告徐仁,男,汉族,42岁。

原告徐魁诉被告徐义、张晓茜、徐炜晨、徐勇、徐仁遗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宗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魁、被告徐义、张晓茜、徐勇、徐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炜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祖父母留下本市鼓楼区生产中街3号房产一处,生前立下遗嘱,将该处房产留给其五个孙子所有。原、被告自然居住形成现状,张晓茜、徐炜晨(徐侠去世,二人为其继承人)居住东屋两间、徐义同父母居住北屋西侧两间、徐勇居住西屋楼下三间、徐魁居住西屋楼上两间、徐仁居住北屋东侧两间。因原告不在该房内居住,徐义欲占居原告西屋楼上两间房屋,请求法院判决按遗嘱继承房产,按现状分割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徐义、张晓茜、徐勇、徐仁辩称,同意按遗嘱和居住现状分割房屋。

被告徐炜晨放弃答辩权利。

经审理查明,徐景州与妻子徐申氏有一独子徐天明、五个孙子徐侠、徐义、徐勇、徐魁、徐仁。徐景州与徐申氏在本市鼓楼区生产中街3号有房屋一处,其中西屋两层楼下三间、楼上两间共68.70㎡,北屋一层54.15㎡,东屋一层36.85㎡。徐景州于1994年12月20日去世,徐申氏于1991年11月27日去世。徐侠于2004年3月5日去世,由其妻子张晓茜、女儿徐炜晨接受遗赠。1994年10月10日,徐景州与妻子徐申氏共同立下遗嘱,将其位于本市鼓楼区生产中街3号房屋赠与其五个孙子,其子徐天明签字表示同意。原、被告居住现状为:张晓茜、徐炜晨居住东屋两间、徐义同父母居住北屋西侧两间、徐勇居住西屋楼下三间、徐魁居住西屋楼上两间、徐仁居住北屋东侧两间。原、被告均同意按遗嘱和居住现状分割房产。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市鼓楼区生产中街3号房屋为徐景州和徐申氏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共同立下遗嘱将房屋赠与其五个孙子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均同意按遗嘱和居住现状分割房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开封市鼓楼区生产中街3号(汴房地权证字第314442号,房地产权人徐景州)房屋中东屋两间归被告张晓茜、徐炜晨所有;北屋西侧两间归被告徐义所有;西屋楼下三间归被告徐勇所有;西屋楼上两间归原告徐魁所有;北屋东侧两间归被告徐仁所有。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被告共同到房地产交易部门相互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被告张晓茜、徐炜晨负担56元、原告与其余被告各负担56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经垫付,待履行判决时被告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宗辉
二〇一二年 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苌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