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包xx诉被告包xx、包xx、包xx遗赠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包xx,男,198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零陵北路xx室。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xx,男,汉族,1958年4月3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浦路xx室。

被告包xx,男,汉族,1962年1月30日生,住上海市徐汇区零陵北路xx室。

被告包xx,女,汉族,1968年2月8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八村xx室。

原告包xx诉被告包xx、包xx、包xx遗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xx的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包xx、包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包xx诉称,原告系被继承人包xx的孙子,被告包xx的儿子,三被告系被继承人包xx的子女。原告祖母程xx于2004年10月20日病逝,包xx继承了其遗产中的房屋一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镇北街xx支弄xx号房屋中东起第四幢一上一下楼房及南面灶间一间含卫生间)。包xx于2012年5月19日病逝,其生前在2011年5月18日立下遗嘱一份,该遗嘱明确此房屋由原告继承。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包xx的遗产,即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北街xx支弄xx号房屋中东起第四幢一上一下楼房及南面灶间一间(含卫生间)。

被告包xx辩称,立遗嘱人所立遗嘱不规范,立嘱地点、见证、旁证人及当时立嘱人神智是否清晰均不确定。此外,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遗嘱应当一视同仁,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包xx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包xx未到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继承人包xx的孙子,被告包xx的儿子,三被告系被继承人包xx的子女。原告祖母程xx于2004年10月20日病逝,包xx继承了其遗产中的房屋一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镇北街xx支弄xx号房屋中东起第四幢一上一下楼房及南面灶间一间含卫生间)。包xx于2012年5月19日病逝,其生前在2011年5月18日立下遗嘱一份,该遗嘱明确此房屋由原告继承。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公安局户籍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簿复印件、遗嘱、(2005)浦民一(民)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产权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被继承人立下自书遗嘱,该遗嘱合法有效,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包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其放弃了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北街xx支弄xx号房屋中东起第四幢一上一下楼房及南面灶间一间(含卫生间)之房屋产权归原告包xx所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88元,由原告包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勤
二〇一二年 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