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王a与被告糜a、周a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王a,女,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xx镇xx村xx户。

委托代理人姚a,上海市jd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a,上海市jd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糜a,女,住上海市闵行区xx村xx号xx室。

被告周a,男,住上海市闵行区xx村xx号xx室。

原告王a与被告糜a、周a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会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姚a,被告糜a以及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a诉称,2011年1月21日,案外人周b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张,此后一直未归还借款。2011年10月,原告听闻周b已死亡,随即向两被告即周b的儿子和妻子催讨借款,被告周a归还了2万元,余款2万元一直未归还。原告认为,两被告为周b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周b遗产的同时,不愿承担债务,显属不当,因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并承担延期还款利息损失100元。

被告糜a辩称,愿意承担该2万元的还款责任,但是没能力归还,请求法院判决,另外周b的遗产均由其继承,被告周a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周a辩称,其已经放弃了周b遗产的继承权,故不应承担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案外人周b的妻子和儿子,周b于2011年9月30日报死亡。2011年1月21日,周b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此后,被告周a陆续归还了2万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周a明确表示放弃对周b遗产的继承权。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利息主张。

以上事实,由借条、户籍材料以及当事人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案外人周b的继承人,应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对周b对外所负债务承担还款责任。现被告周a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糜a愿意归还该2万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糜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a借款人民币2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a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糜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沈会川
二〇一二年 五月 三日
书记员: 闫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