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陈丽红与庞基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陈丽红,女,汉族。

被告庞基速,男,汉族。

陈丽红与庞基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魁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庞基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丽红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农历12月14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9年农历8月21日生一个男孩,叫庞培彬。因被告吸毒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为了谋生原告常年在外地打工解决生活,被告没有履行关心照顾儿子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同居期间生育的儿子庞培彬由原告抚养。

被告庞基速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1996年农历12月14日原告陈丽红与被告庞基速未经办理结婚登记而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9年9月30日生育儿子庞培彬。因被告吸毒,双方产生纠纷,自2006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分居期间,儿子庞培彬一直随被告生活。经询问庞培彬表示愿继续随被告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庞培彬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红与被告庞基速未经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构成婚姻关系,但双方所生的未成年儿子庞培彬原被告均有抚养权利和义务。因原被告分居期间,庞培彬一直随被告生活,现庞培彬已是年满10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表示愿跟随被告生活,为了尊重其意愿,庞培彬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一定抚养费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丽红与被告庞基速非婚生儿子庞培彬由被告庞基速抚养;

二、原告陈丽红每月支付被告庞基速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50元。期限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庞培彬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丽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魁坚
二o一二年 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