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杨a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a。

委托代理人张茂荣,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眭a。

委托代理人沈琴,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a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2)黄浦少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a的委托代理人张茂荣、被上诉人眭a的委托代理人沈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a与眭a原系同事关系。2004年杨a入职眭a在上海开办的公司。同年,二人发生两性关系,其后,双方一直保持同居关系。2007年11月18日,杨a在广东省佛山市产下一子,取名杨b。杨b系杨a与眭a之子。杨b出生后,一直由母亲及外祖父母抚养。目前杨b已随外祖父母至湖南生活。杨a与眭a同居期间,眭a已有合法婚姻,配偶姓名王a,生有一女名眭b。眭a目前担任上海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及上海千盈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眭a曾支付给杨a相当数额的钱款作为母子二人的生活费用。现杨a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杨b由眭a抚养。

原审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杨b系杨a与眭a所生之子,故双方对杨b均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权衡二人的经济、居住等实际情况及考虑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原审法院认为杨b随杨a共同生活为妥。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杨a要求杨b由眭a抚养的诉讼请求。

杨a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初到深圳,居住环境不稳定,无固定收入,且已与香港男友订婚,正在办理移居香港手续。眭a居住于上海,并为数家大公司老板,在沪有资产、物业,生活稳定,杨b由眭a抚养更为有利。且目前杨b并没有与上诉人共同生活,而是与外祖父母在老家生活,故要求二审改判杨b由眭a抚养。

眭a辩称:其已在深圳为杨b报了户口,为杨a购买了房产且帮其开设店铺,为杨a提供了物质保障。且杨b自出生起一直随杨a生活,故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鉴于目前杨b尚年幼且其自出生后一直随母亲及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事实,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妥,杨a要求改判杨b由眭a抚养依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杨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华
代理审判员: 段婷
代理审判员: 陆晓波
二○一二年 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