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王立伟与被告许新丽、许树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王立伟,男,27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中华,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新丽,女,22岁,汉族。

被告许树晴,男,55岁,汉族,系许新丽之父。

原告王立伟与被告许新丽、许树晴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中华、被告许树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新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王立伟与被告许新丽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10月26日订婚,订婚时,原告方交给被告许树晴彩礼款32066元,2010年农历11月16日看好时原告方交给被告许树晴现金20000元,并于2010年农历12月2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后,原告王立伟与被告许新丽感情尚可。2011年农历4月的一天,二人去许新丽姐家走亲戚,回家后不久,被告许新丽就无故离家出走。原告去被告家找人时,被告许树晴不告知许新丽在哪,此时原告才明白该婚姻是一个骗局。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206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许树晴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女儿是从原告家外出的,不在我家,我也不知道她去哪了。原告所诉彩礼款及看好时所给现金并没有交给我,是交给我女儿了,该款应该找我女儿要,不应该找我要。

被告许新丽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立伟与被告许新丽经人介绍于2010年农历10月26日订婚,订婚时,原告方经媒人王洪俊交给被告许树晴彩礼款32066元,在场人有赵振锋、张涛、许庆林;2010年农历11月16日看好时,原告方经王洪德交给被告许树晴现金20000元,在场人有赵振锋、张涛、许庆林、王洪俊;并于2010年农历12月2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原告王立伟与被告许新丽感情尚可,2011年农历4月,被告许新丽离家出走,为此,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2066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关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被告许新丽离家出走,是导致此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所诉彩礼款及看好时所给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酌情予以支持。被告许树晴辩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所诉彩礼款及看好时所给现金并没有交给我,是交给我女儿了,该款不应该找我要”。因原、被告双方系按农村风俗举行的订婚及看好仪式,且其未提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其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2603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原告承担550元,二被告承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帮军
审判员: 豆品允
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
二0一二年 四月 六日
书记员: 刘耀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