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原告王华丽诉被告褚广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

【案例摘要】

原告王华丽,女,29岁,汉族,村民。

委托代理人周卫华,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云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广全,男,28岁,汉族,村民。

原告王华丽诉被告褚广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丽及委托代理人周卫华、邵云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褚广全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具状诉称:原被告举行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经常生气、吵架,请求:1、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2、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3、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2009年农历9月19日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2011年农历腊月底分居生活。

另查明;被告家现有原告的嫁妆:组合柜1套、组合条几1套、沙发1套、饭桌1张、茶几1张、梳妆台1张、板凳1个、小凳子4个、盆架1个、箱子1个、衣架1个、电视柜1个、彩电1台、电瓶车1辆、洗衣机1台及被子12条、床单10条、毛毯、被罩等。

上述事实,有当事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予解除。原告的婚妆属原告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原告提出分割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但未提出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华丽与被告褚广全的同居关系。

二、原告的嫁妆(详见审理查明部分)现在被告家,归原告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丽英
审判员: 于新义
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
二0一二年 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仲学